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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别让虚假医疗广告给忽悠了
日期:2008年03月17日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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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铺天盖地的医疗广告,许多患者都感觉到眼花缭乱和无所适从,被虚假医疗广告蒙骗者大有人在。怎么判断广告是诚实还是夸张,怎么区分医院是合法还是违法?

      为此,我们邀请了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王书杰副主任医师为广大读者支招。

案例一

      老张患白癜风多年,几乎跑遍了全市的各大医院,钱花了不少,可病就是不见好。几个月前,他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医院从国外引进了最新的医疗器械和药品,专门治疗白癜风,根据北大、协和等多个三甲医院的临床统计,治愈率达到90%,未治愈的患者退还全部治疗费。”老张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那里,经过一番检查和治疗,花了几千块钱,临走时还拿了一大堆药。这之后,老张按照“专家”的要求,每月来复查、取药,可是几个月过去了,病却没有一点好转。

点评:

      这是一个打着“专治疑难杂症”的旗号骗人的非法广告。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有些疑难杂症,如上面提到的白癜风,发病原因很复杂,治愈率不高,还有的疾病如癌症及艾滋病等,目前的医疗技术尚无能为力。得了这些病的患者大多都去过正规医院诊治,但效果甚微。由于急于治好病,他们希望出现奇迹,这就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亮出“基因治疗”“纳米技术”“高科技疗法”等名词来欺骗患者。

      经有关部门调查,这些所谓的“高科技疗法”有些根本不存在,有些即使有一定的根据,但也都属于未经临床验证和评定的诊疗方法。例如“接骨增高术”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案例中的这则广告有以下违规事实:宣传了“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广告中涉及了“白癜风”这样的疾病名称。

案例二

      李先生在一次出国考察期间,去了声色场所,染上了性病。由于害怕碰到熟人,他不敢去性病专科医院就诊。那天,他在报纸上无意间发现了一则广告:“××县卫生院的泌尿诊疗中心最近引进了× ×医学博士,是治疗男性疾病的专家,专治生殖器疱疹、病毒性湿疣等。”

      李先生找到了那里,结果几个月过去了,不但自己的病没治好,还把病传染给了妻子。

点评:

      其实,性病的治疗很简单,只要按照疗程,使用合适的药物是完全可以治愈的。可是许多患者怕暴露隐私,总是偷偷摸摸地去小诊所、黑诊所诊治,自然愈治愈甚。

      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房屋承包承租给本医疗机构以外的人员并以本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然而,有些医院却置该条例于不顾,将本单位的某些科室(主要有泌尿外科、皮肤科、妇产科、医疗美容科、口腔科、中医科等)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就是人们常说的“红帽子下面开黑店”。承包人打着合法医疗机构的幌子,在社会上招聘一些离退休医务人员,明目张胆地招摇撞骗。案例广告中出现的“× ×县卫生院”就属此例,很能迷惑一部分患者。

      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明确规定: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而出现“卫生技术人员”、“疾病名称”等信息实属非法。

案例三

      王阿姨的儿子在部队当兵,老伴在世时也是部队上的,所以,她深具部队情结,只要看到军人或部队,就无比信赖。王阿姨有哮喘病,且久治不愈。那天她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消息:“××部队医院为了方便患者,在小区开了一个门诊部,军人及家属凭有效证件,五折优惠。”

      王阿姨一看,可高兴了,门诊部离家不远,还能优惠。“部队就是可靠、值得信任。”她自言自语道。王阿姨把这件事告诉了儿子,儿子经过多方打听,发现根本没有这个部队医院,所谓的“门诊部”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点评:

      在公众心目中,解放军、武警部队是值得信赖的,如果使用包含部队单位、军人或与部队相关信息的称谓进行广告宣传,上当受骗者将大有人在,况且,部队医疗机构的信息也无法查询(北京市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在市卫生局及中医局网站上可以查询)。

      本案涉及的“某部队医院”和“门诊部”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非法行医,应予以取缔,根本没有资格发布医疗广告。按照法规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在有效期内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文号的格式为(截止到发稿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尚未出台新的审查证明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广证字[ 年份 ]第××号,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中医广证字[ 年份 ]第××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伪造、涂改。患者可以留心观察,如果广告没有批准文号或者使用过期的批准文号,都属于非法,不该相信。

案例四

      小刘的孩子出生后就是脑瘫,全家人花了钱,跑了腿,受了罪,孩子的病也没有好转。一天,孩子的父母在电视上看见了一则新闻报道:某个小孩患脑瘫多年,经过某医院的中西医结合治疗,半年就正常走路了,现在已经上学。电视中还有好几张孩子治愈前的照片和现在背着书包蹦蹦跳跳上学的画面。报道中,用了很长时间对该院的著名专家进行了专访,最后,还打出这样的字幕:“本院为了回报患者,现正在举办义诊活动。地址:× ×,电话:××。”小刘喜出望外,拿着借来的几万块钱,来到医院。可是,到了这里才发现:医院设备非常简陋,医生护士连最简单的医学常识都没有。发现上当后,小刘抱着孩子迅速离开了这里。

点评:

      我们经常在一些媒体上看到介绍专家、教授的资料,或以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等对某些“著名诊疗机构”“最新科研成果”“最新诊疗方法”等进行专访,并出现医疗机构地址、电话号码、联系方式等内容,其实质就是进行广告宣传。而以“义诊”“免费用药”“免费体检”等方式进行宣传的也屡见不鲜,一些退休医生还打出“专家体检队”、“专家会诊中心”的旗号,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发布含有义诊内容的广告,必须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手续。本案例是利用患者和医生的形象进行宣传,而一些以公众人物如影星、歌星等进行广告宣传的更是比比皆是,很容易使消费者上当。

案例五

      小丽的父亲年事已高,又有糖尿病。小丽要去国外进修两年,谁来照顾父亲呢?她看到一本杂志上的一则信息:“好消息!本院××,生于中医世家,在祖传秘方和名医传授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四十余年的从医经验,摸索出一套‘不用看病人就能治愈疾病’的方法,这就是给您带来福音的‘空中医院’。只要通过电话把您的详细情况告诉我们,××就可以通过精确分析,做出诊断,并直接把药品邮寄给 您,免除上医院的烦恼。”小丽和对方取得联系后,把父亲交给了他们,放心地出国了。可是,两个月后,她得到了父亲病危的消息——原来,空中医院邮寄的药品不适合病人,剂量也不准确,副作用很大。

点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而“空中医院”更是无稽之谈,诊疗方法必须以医药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和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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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上了非法医疗广告的当,怎么办

北京天沐律师事务所 李福庆

当患者因听信虚假医疗广告的宣传,到医院治疗而引发纠纷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商、行政处理和诉讼。


对医院:

可以先和医院主管纠纷的办公室人员进行协商,争取双方能 够达成和解。

在患者和院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可以采取另外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要求相关补偿;二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患者怀疑出现了医疗事故,可请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综合分析要求医院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需保留挂号单证、住院费单据以及其他证明到该院进行治疗的证据。若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一)住院当事人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当事人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如果院方提交的材料不完全,那么医院将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可向医院主张赔偿自己的经
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事人需保留虚假广告以及医院不具备广告所宣传效果的条件的材料。

患者如果认为身体受到伤害是因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的,也可按照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的诉由到法院起诉。


对广告方:

患者可通过协商、到法院诉讼、到工商管理局投诉等途径向广告发布者(广告媒介)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事人需保留广告和广告虚假宣传的证据材料。


可供读者参考的相关法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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