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一拨通

新生儿出生后,母亲离家出走了,应如何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日期:2012年03月28日           来源:北京市公共卫生热线(12320)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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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0〕1号)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1)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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