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一拨通

河北某医院收取了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费用合理吗?
日期:2010年12月06日           来源:北京市公共卫生热线(12320)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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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医疗单位应按规定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第七条指出“各地要坚决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严禁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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