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3日星期六
我92年曾在医院输过血,今年体检时发现丙肝,请问能否要求医院给与补偿?
卫生部1993年2月17日卫医法(1993)2号文《血站基本标准》和3月20日《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供血者必须检查丙肝抗体,规定自1993年7月1日实施。这表明,在1993年7月1日以前,仅仅是发现了病毒,但尚未命名为丙肝病毒,更未将其作为采血时的检查项目,且当时也没有检测手段。所以,医院1992年为你输血及输血后你于去年体检发现丙肝的后果没有过错,医院不会承担责任。且丙肝的传播途径包括输血、注射、性生活、母婴及密切接触等,也很难证明从输血至今没有被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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