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一拨通

怀孕35周时发现胎儿四肢和心脏都有严重问题,可不可以终止妊娠?有文件规定吗?如果28周之前医院没有检查出来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
日期:2010年11月26日           来源:北京市公共卫生热线(12320)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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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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