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
艾滋病防治条例释义13
二是,哨点监测系统建立和发展,主动监测和被动监测并存阶段(1995年一1998年)。为较好地分析预测我国艾滋病的流行形势和趋势,作为病例报告系统的补充,1995年起在23个省份建立了42个国家监测哨点,对吸毒人群、性病门诊就诊者、暗娼、长卡司机等人群进行主动监测,初步形成了国家艾滋病哨点监测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状况和资源条件,分别设立了数量不等的省级艾滋病监测哨点,补充了国家哨点数量的不足。至1998年,我国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开展了哨点监测。这一阶段;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已经进入广泛流行期,全国报告HIV感染者人数明显上升,并向经性传播途径转变。吸毒人群中HIV感染流行地区明显扩大;中部一些地区的有偿供血员中发现HIV感染者。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在注射毒品者中发现HIV/AIDS。1995年首次报告母婴传播病例。至此,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报告发现了HIV/AIDS。三是,综合监测阶段(1999年至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及艾滋病监测发展的需要,提出艾滋病“综合监测”的概念,即提倡艾滋病监测与性病监测相结合、血清学监测与行为学监测相结合,并强调资料的综合分析及其在防治策略和措施中的利用。1999年之后,吸收学习国际上艾滋病二代监测的概念即在血清学监测的基础上开展行为学监测。我国在世界银行卫九贷款项目省和中英艾滋病防治合作项目省开展了针对高危人群、脆弱人群和一般人群的行为监测,此后相继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WHO和UNAIDS提出的第二代HIV/AIDS监测的概念和方法,对重点人群、脆弱人群和一般人群开展了行为学监测或调查,对预警艾滋病流行、制定实施干预对策、评价防治效果等起到积极作用。卫生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2年分别下发了《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和《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指南及方案(试行)》,一些省份开展了综合监测的试点工作。至此,我国艾滋病监测进入了以综合监测为主要内容的新阶段。目前已建立以血清学监测为主的艾滋病监测哨点329个;以行为监测为主的纵合监测哨点120个。结合控制艾滋病疫情的需要,对某些高危人群还开展了主动监测。从总体上看我国仍处于艾滋病低流行水平,但在特定人群和局部地区感染率很高。孕妇感染率从1997年未检测到,上升到2004年的0.26%。说明艾滋病疫情正在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我国处在艾滋病防治的关键时期。我国的艾滋病监测工作,获得了大量的流行病学和行为学方面的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促进了我国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发展。
六、关于“艾滋病检测”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加强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安全,对开展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及时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上报疫情,适时有效地采取预防控制措施至关重要。为此,1997年,卫生部颁发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2003年,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下发了《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试行)》。在试行1年后,根据具体需求情况,为适应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抗病毒治疗工作的开展,对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新增加CD4+/CD8+T淋巴细胞检测、病毒载量测定(HIV RNA定量测定)和婴幼儿HIV感染诊断等,使其更加符合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求,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并于2004年8月下发了《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正式版本。现又对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形成了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送审稿。
七、关于“行为干预措施”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人的行为是自身因素与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的行为受到心理活动的直接影响。在健康教育实践中为改善对象的健康相关行为,必须从对象的需求、心理因素和环境因素多方面考虑。欲改变行为,必需有知(知识、信息)作为基础。“信”表明行为倾向,转变行为的前提是转变信念和态度。行为的改变还需要实现或者形成某种行为所必须的技能、资源和环境条件。所以,行为干预必须采用综合性措施。世界各国在与艾滋病斗争的过程中,总结了许多行为干预措施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为了保障行为干预措施的实施。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了一系列的行为干预措施实施方案、办法和实施意见,如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方案》、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药监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实施意见》、卫生部、公安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和卫生部办公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这些方案、办法和实施意见,为指导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行为干预措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开始施行时间和《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废止时间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本条例何时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分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事项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因此,本条规定了法律发生效力的时间,以及对以前的规定终止的时间,即本条例明确了开始施行之日(生效时间),同时也是《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废止之日(废止时间)。《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废止属于明示废止,即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废止以前颁布的旧法律、法规。
1981年,美国报告第1例艾滋病病例。1985年,我国报告首例美籍阿根廷人艾滋病输入病例,1985至1988年,我国处在艾滋病的散发期,这一期间,全国累计报告22例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散发于部分沿海地区及少数大城市。其中18例为外籍公民或海外华人,另外4例是浙江省的血友病病人因使用进口第Ⅷ因子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并从19批进口的人血丙种球蛋白中查出艾滋病病毒抗体。面对艾滋病传入我国的严峻形势,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7部委于1987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在此前后,有关部门还出台了《全国预防艾滋病规划(1988—1991)》和《关于加强监测、严防艾滋病传入的报告》(1985)、《关于加强艾滋病疫情管理的通知》、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1986)、《关于对外国留学生进行“艾滋病”检查的通知》(1986)、《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7)、《关于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1988)等。
这一时期,制定政策和法规的初衷可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以及卫生部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规划”框架,捕捉一些思路或者指导思想,即防止艾滋病传入、发生和蔓延,减少艾滋病病毒引起的发病与死亡。其措施主要是将艾滋病列为法定报告的传染病和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重点加强监测管理。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都把艾滋病列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并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所发现的患有艾滋病的外国人人境。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被发现规定管理的人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提请公安部门令其立即出境。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列为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即对发现的艾滋病病人可进行强制性隔离治疗。”这一时期,对发现的国内、外的患有艾滋病的人依法实施了上述规定。
由于当时人们对艾滋病的流行规律和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还没有象今天认识的这样深刻,所以制定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主要是以疫情的监测为重点内容,在加强监测的基础上,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强制管理。其目的主要是将艾滋病“御国门之外”。在艾滋病防治工作已经进入了崭新的阶段的今天。《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一些管理规定显然已不适用。为适应艾滋病防治面临的新形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本条例以及制定的相关政策,对艾滋病的监测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等都赋予了新的内含,作出了新的更全面的规定。因此,决定将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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