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
艾滋病防治条例释义9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在阴道分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其实施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可能增加传播危险的操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实施择期剖宫产以降低母婴传播的机会。
由于母乳喂养可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机会,因此,应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母亲提供充分的咨询和喂养指导,帮助她们权衡母乳喂养和人工喂养的利弊,对婴儿出生后的喂养方式做出正确的选择。提倡实施人工喂养,绝对不要混合喂养。
在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母亲及其婴儿的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及其婴儿的关爱、心理支持、定期随访和咨询。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关怀、救助措施的规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是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制度化。
2003年,我国政府提出对艾滋病防治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并逐步在全国推广实施。“四免一关怀”的具体内容包括:“四免”,是指对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在全国范围内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对艾滋病病人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一关怀”,是指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开展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避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在条例制定中,国家根据近年来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增加了“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的内容,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政府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高度的责任感。
一、关于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
目前,国际上在临床应用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超过20种。在我国市场上有10种左右。2002年以前,我国市场上所有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都是进口药物,费用极其昂贵。随着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国产化进程的加快,截至2004年底,我国已有5种国产的仿制药,药物成本也大大下降,并已成为免费治疗用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中,共列出6种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分别是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类的齐多夫定(AZT)、司它夫定(d4T)、去羟基苷(ddI)、拉米夫定(3Tc);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类的奈维拉平(NVP)、蛋白酶抑制剂类的茚地那韦(IDV)。2005年6月,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将依非韦伦(EFV)列入免费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名录。至此,我国共有7种免费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同时,我国还制定了世界卫生组织所推荐使用的一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方案。随着我国技术研究的不断进步,国家免费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目录还将进行调整。根据有关的职权划分,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目录的调整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关于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的适当减免
各种机会性感染是艾滋病病人发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实施有效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不仅可以改善艾滋病病人的生活质量,延长生命,而且对抗病毒治疗也有着积极的辅助、配合作用。如果没有抗机会性感染的治疗,抗病毒治疗的覆盖面和治疗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机会性感染的治疗和预防在整个医疗救助中有重要作用和地位,但是由于机会性感染种类较多,在治疗上必须因人而异,以及各地艾滋病流行、病人特点和管理方式上的不同,本条只原则规定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进行适当减免。各地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抗艾滋病病毒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的减免具体实施办法,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可及的机会性感染治疗和预防。《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中对艾滋病常见的机会性感染进行了列举和说明。主要包括:细菌性肺炎;细菌性肠炎;败血症;皮肤损伤;细菌性脑膜炎;结核;非结核分支杆菌感染;CMV视网膜炎;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带状疱疹病毒感染;弓形体脑炎;隐孢子虫病;卡氏肺囊虫肺炎(PCP);口腔和食道念珠菌感染;隐球菌脑膜炎。在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以及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可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作为依据。
三、关于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是推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制度的有效措施,对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起着重要作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应执行卫生部和财政部于2004年4月5日联合制定并下发了《艾滋病免费自愿咨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此项工作的免费范围、适用人群、经费来源和工作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一是免费范围为艾滋病咨询和初筛试剂,含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和快速凝集法(PA)试验试剂及相关咨询。二是,适用人群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三是,艾滋病流行严重的困难地区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中央政府支付,其他地区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咨询室建立、试剂管理、培训和宣传等其它艾滋病咨询检测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安排。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费用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筹安排使用。四是,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免费检测工作与监测、咨询、医疗救治及关怀工作结合起来。此外,还要以国家有关检测和咨询的最新技术规范为操作指南。
四、关于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一,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合理应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是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重要措施之一。与其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同时实施,可使艾滋病母婴传播率明显下降。目前,我国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包含在国家免费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目录中,主要为齐多夫定(ZDV或AZT)、拉米夫定(3TC)和奈韦拉平(NVP)。
根据孕产妇的感染情况,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没有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指征的孕产妇,以预防为主。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需要考虑,应当参照国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适宜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方案。实施方案中推荐了四种服药方法,包括首选AZT+NVP联合用药,还可使用单一AZT或单剂量NVP,以及AZT+3TC联合应用;二是,对具有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指征的孕产妇,以治疗为主。从治疗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的需要出发,预防艾滋病的母婴传播。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免费的抗病毒治疗,抗病毒治疗的方法,参照《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手册》中的推荐方案。总之,不论是预防还是治疗用药,都要尽量选择联合用药的方案,以减少耐药的出现。
第二,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
免费提供咨询主要是提高感染艾滋病孕产妇对抗病毒药物的接受性和依从性。一是,抗病毒治疗的依从性不论对个体治疗还是整个治疗工作的成功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如果不能按照要求长期、按时、规律服药,产生耐药性的危险会很高,并最终导致抗病毒治疗失败。二是,由于目前的免费抗病毒治疗所能提供的抗病毒药物种类有限,确保良好的治疗依从性、从而保护这些方案能够长期使用是非常关键的。因此,应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充分和深入的与抗病毒药物应用相关的咨询,开展依从性教育,提高孕产妇对服药依从性的认识和重视,提高服药依从性。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予以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的规定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书本费;二是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的规定。
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是指因父母双亡且至少有一方是患艾滋病死亡所遗留的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目前,我国15岁以下儿童中,因父母患艾滋病,至少已经失去父母中一人的儿童,约有7.6万名。随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增多,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数量也日益增多。而且,他们中的大多数居住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
为了给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因贫穷而辍学的情况,本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其杂费、书本费。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即在小学、初中学习阶段属于义务教育。因此,对上小学和初中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免收杂费、书本费。
2003年,我国政府提出的“四免一关怀”政策,其中就包括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2004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2004年7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表署名文章《全社会共同努力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强调要对艾滋病病人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和2005年全国艾滋病防治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要求落实好“四免一关怀”政策,切实解决好因艾滋病致孤儿童的生活、学习困难等问题。本条规定就是对上述政策的制度化。
由于政府切实加强了对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就学的救助工作,启动了一些救助项目,如开展艾滋病孤儿社区寄养关怀项目。同时,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家庭寄养收养、开办“阳光家园”,对孤儿进行救助安置。地方政府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对艾滋病遗留的孤儿开展心理康复,为其提供免费义务教育。2005年,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调查统计,全国共有因艾滋病致孤儿童8644人,其中学龄儿童4730人,获得免费上学的学龄儿童4385人,入学率为92.71%,接近全国学龄儿童入学率。就学救助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
同时,本条还规定,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感染艾滋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的规定。包括:一是,在开办学前教育的地方,艾滋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学前教育时,对其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二是,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考入高中的,对其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由于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各地的办学体制和收费办法不尽相同,因此,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各地制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的规定。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是指依照国家艾滋病诊断标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人。其家属是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弟妹、以及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即抚养人)。
目前,我国对生活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分别给予以下生活救助:
一、针对城市贫困居民的生活救助
目前城市贫困居民救助主要依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施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该条例对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证内容、申请程序、资金来源、管理机构、工作机构等都做了规定。
二、针对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救助
这种救助大致又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五保供养,主要是对农村无法定抚养人抚养,无维持正常生活的劳动能力,无正常经济来源的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其救助形式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目前五保供养主要依据的是1994年1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7年3月,民政部又发布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对五保供养中的集中供养,即敬老院事业进行了规范。
农村贫困居民救助的第二类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目前该项制度尚未全面推广,主要集中于东部发达地区。在国务院和民政部一级,都还没有正式的制度。各地主要依据1996年底民政部正式印发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方案》中要求积极稳妥地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精神,制定并颁布本地的实施办法。
农村贫困居民救助的第三类就是“农村特困户救助”,目前主要是在没有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中西部地区实施。其做法一方面是大力扶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对象发展生产,促进自立,另一方面是对缺少劳动能力、不具备扶持条件的农村贫困对象由国家和集体给予救济和补助。
三、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
这方面的主要依据有:2003年6月18日,政府颁布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于2003年7月21日又制定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针对其他特定或不确定人群的社会救助
这种救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和社会对于城乡非贫困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时的急难救助,包括对于一些非贫困居民但是收入较低者提供专项救助,这类救助尚无统一制度安排;第二类是原有单位体制延续下来的各种“送温暖”活动,它是由全国总工会发起的,主要是在每年主要节日困难职工送去现金、生活用品等,以示慰问。
另外,国家还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文件,专门提出了政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及其家属的社会救助职责。如国务院“四免一关怀”防治政策提出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救治关怀,各级政府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生活补助;《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开展关怀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等。相关部门对艾滋病困难人群的救助,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如,民政部函[2004]111号《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的社会救助工作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对于城镇居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要将该家庭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在已经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列为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给予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同时,给予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必要的医疗救助。
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孤儿进行救助安置。首先,鼓励亲属和社会收养孤儿,为孤儿的成长创造健康的家庭环境。其次,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积极推广家庭寄养。多年的实践证明,家庭寄养是最有效的孤残儿童照料方式之一,是孤儿回归社会和家庭的重要途径。开展家庭寄养,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寄养家庭一定的物质补贴。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家庭寄养的规范管理,并为寄养家庭及时提供必要的家长培训和技术指导。第三,对于无法收养和寄养的儿童,由当地政府在社区中建立单元式家庭设施,采取小家庭式照料模式,为孤儿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条件。对于已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孤儿,也可通过小家庭式的家庭照顾模式进行相对集中的安置。第四,在确有需要和可能的地方,对于不能实行收养和家庭寄养的儿童,要在充分利用原有福利机构的基础上,结合农村敬老院和城市社区服务机构建设情况,改建或新建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的收养性服务机构,对部分孤儿进行相对集中的安置。对于农村居民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已故艾滋病患者的孤老和孤儿,实行五保供养。对于城镇地区已故艾滋病患者的遗孤,也要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要求,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分别给予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低保金待遇,其中的“三无”人员,符合条件的要由福利机构依法供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为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创造劳动条件的规定。
本条之所以规定为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创造劳动条件,扶持其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从艾滋病的发病特征看,人从感染艾滋病病毒发展到艾滋病期有一个自然过程,一般要经过5一10年或者更长的潜伏期(无症状感染期)。在此期间,绝大多数无症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具备劳动能力。第二,为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创造劳动条件是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同时,劳动也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要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因此,对于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政府有责任为他们创造劳动条件,一方面有助于解决该人群的现实生活困难,从而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保障公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从而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中包括积极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开展生产活动。
国内外研究表明,艾滋病不仅造成感染者和病人生理上的疾病和痛苦,而且还造成他们心理上的焦虑、羞涩、耻辱;对歧视和死亡的恐惧以及对本人和家庭未来生活的担忧;在社会生活方面他们还面临就业、人际关系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诸多障碍。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必要的关怀与支持可以缓解他们的痛苦,推迟残疾和死亡,提高他们的生活和生命质量,满足病人和家庭的需求。同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与支持是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只有全社会理解和关心他们,减少歧视,为他们营造一个宽松的生活环境,才能使他们正确面对艾滋病及其危害,从而积极的改变其行为方式,保护更广大的人群。针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卫生、宣传、教育、民政、公安和司法等有关部门有责任为他们创造劳动条件,比如,提供必要的医疗咨询治疗服务、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使该人群能够平等地参与到生产劳动中去。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既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创造劳动条件,解决个人、家庭生活上的困难,也有助于整个社会实现公平、和谐、稳定。同时,地方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为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创造劳动条件给予资助。
第五章 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财政保障的规定。
艾滋病防治是我国公共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艾滋病的防治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一向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了包括“四免一关怀”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政府承担着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治政策、措施的重要责任。
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利于强化艾滋病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共同事业的认识,也有利于明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阶段性任务,确立短期、中期及长期目标,使艾滋病防治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据此,计划、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必要的财力、物力、人力,以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立的艾滋病防治目标;卫生、教育、计生、公安等部门则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立的艾滋病防治目标,依法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艾滋病监测、免费提供咨询和自愿检测等服务,以及实施艾滋病的医疗和救助等,加强、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包括纳入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以确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战略途径,明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中期目标、政策和原则,以及确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年度任务、方针和有关措施,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学稳定发展。
本条第二款规定艾滋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传染病防控工作所需经费。艾滋病作为一种重大传染病,其防治工作,应当由政府予以财政保障。《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明确要求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并在该中长期规划的实施指导意见(卫疾控发[2001]8号)中指出,各级财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并列入预算,是政府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责任。所谓财政预算,是指关于收入和支出的总体计划安排。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对于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治政策、措施,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卫生部等30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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