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
艾滋病防治条例释义4
(2)农业部门将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内容,负责将防治艾滋病知识材料发送给参训人员;负责将防治艾滋病知识编入《农民务工培训读本》,发放到每个参加人员手中,并做好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
(3)建设部门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建筑业农民务工常识读本》,作为建筑业农民工教育培训内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业农民工防治艾滋病宣传材料的发放工作。建筑业农民工集中输入地区,要督促企业结合技能、安全等培训,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地区,企业要在项目上设置兼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员开展同伴教育。
(4)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在岗农民工岗前培训,将防治艾滋病知识作为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2课时。
(5)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利用农村计划生育网络,结合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向农民群众宣传艾滋病预防知识,在春节、农忙两个时期为返乡农民工每人发放1封信、1份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和2只安全套。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协调动员农民工集中的私营企业(制鞋、制衣、娱乐场所等)会员单位每年至少开展2次形式多样和农民工喜闻乐见的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为每个农民工发放l份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各地艾滋病防治领导协调机构要组织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指导和督查,及时通报活动开展情况,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释义】 本条是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的规定。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后果之一是人员、物资的频繁流动。人员、物资的流动使得包括艾滋病在内的各类传染病病毒的影响,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民族国家的疆域内。有关资料显示,全球每年跨国人口流动达到6.7亿人次,这其中包括移民、到国外打工、留学、出国旅游、难民流动等,使得传统的隔离方式难以奏效,也使得一国暴发的传染病可能迅速传播到其他地区。据统计,2005年1月至11月间,我国口岸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几百人,比去年同期增长6%。因此,在国境口岸开展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显得尤为重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境口岸开展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的主要方式有:在海空港口岸的出入境通道、入境检测、出国体检场所,长期为旅客提供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手册、卡片等有关宣传材料,电脑触摸屏专门设置咨询窗方便旅客查询,保健中心加强对劳务人员出国前的咨询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就艾滋病卫生检疫制定了《检验检疫系统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对各局、各口岸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指导方案》明确了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及其相关性病知识宣传的总体目标,并制定了到2008年,出入境人员、边境贸易点和陆路边境边民、对外输出务工人员、检测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100%的具体目标。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妇女联合会和红十字会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方面的义务的规定。
一、各级妇联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中的职责和任务
妇女是维系家庭的核心和养育子女的主要承担者。由于社会原因和生理原因,在艾滋病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性接触传播比例呈上升趋势的过程中,女性感染艾滋病的机会增多,而在获得预防指导以及治疗、关怀和救助方面的机会相对较少,成为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目前,女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大部分处于生育活跃期,如果不进行及时阻断,经母婴传播途径感染的婴儿数量就会相应增加,对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都将造成严重危害。
“关注妇女,抗击艾滋”是2004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这表明国际社会对妇女艾滋病的高度重视,也是我国政府防治艾滋病重要政策体现。全国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的桥梁和纽带,严格执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职责,按照全国妇联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战略规划自2002年起,全国妇联与卫生部联合在全国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庭活动。
全国妇联、卫生部共同决定从2004年7月--2005年7月,在全国第一批5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以下简称“面对面”活动),对妇女开展健康教育,帮助妇女提高健康意识,了解和掌握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一年来,各地、各示范区“面对面”活动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多部门的密切配合,得到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的充分认可和积极支持,示范区对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取得显著成效。示范区妇女群众艾滋病防范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得到明显增强,截止2005年6月底,51个示范区女性接受宣传教育总人数1499万人,占女性总人数的72.9%,其中15-49岁妇女接受宣传教育的人数898万多人,占同年龄段妇女总人数的81.1%,女性防治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占62.2%,其中15——49岁妇女防治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77%。示范区“面对面”活动的开展,为妇联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探索了新经验,开创了新局面,妇联干部的群众观念进一步提高,与广大群众的联系更加密切,妇联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网络初步形成,能力建设得到提高,实现了“三个转变”。即:由提高妇女防范艾滋病的意识向提高妇女防治艾滋病能力的转变;由单一的宣传教育向以妇女为本,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转变;由传统的群团化运作向纳入政府计划、协同各界,实施项目化管理的转变。
各级妇联在艾滋病防治的工作中,首先是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应当贯彻执行中宣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和全国妇联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的通知》和《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完成好四项主要任务:
一是,充分发挥与广大妇女联系密切的优势,利用已经形成的各级妇女工作网络,特别是村级妇女工作网络,将保障妇女权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工作与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二是,普及艾滋病防治的科普知识,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三是,充分利用社区与家庭阵地,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创造适宜的途径和机制,为广大妇女提供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咨询等服务。
四是,加强对艾滋婴儿和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和扶助。
二、红十字会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中的职责和任务
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同时也是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艾滋病领导小组和亚洲地区国家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网络的成员,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动员人道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为宗旨,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在艾滋病预防宣传及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关爱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政府及国际社会的认可。
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系统覆盖全国,省级和多数地市级红十字会设有独立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多年来,各级红十字会在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领域,积累了一些项目工作的经验;部分省级红十字会已经培养了一批工作骨干和志愿者队伍。
红十字会作为非政府组织,遵循人道、公正原则和非歧视态度,更容易接近目标人群,对他们开展艾滋病预防教育。作为国际性人道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在争取外资项目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目前中国红十字会已在全国16个省开展了艾滋病预防项目。多年来,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国际组织的特有优势,在艾滋病预防宣传及对病人的关爱方面作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及国际组织的认可。全国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的艾滋病预防宣传及大众宣传活动受益人群已超过1000万人次。
红十字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国红十字事业2005—2009发展规划》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工作计划,以及中国红十字总会发布的《中国红十字会2005—2009年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规划》,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弗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的规定。
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只有社会共同参与,坚持群防群治,才能有效地控制、消除艾滋病传播的因素,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其中最关键的是要针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行为、静脉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这一人群多数处于未公开的、违法的状态,是主要的艾滋病传染源之一。政府对这些人群实施预防艾滋病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有时不易接触。而公民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与政府相比较,他们比较容易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接近,比较了解相关情况,可以及时采取灵活的措施,对这部分人群进行行为干预不易产生抵触情绪,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组织和动员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中,并将有关措施和职责具体化,动员和支持社团组织、居委会、乡村委员会等城乡社区组织,以及有关单位和社会志愿者等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针对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及时、有效地落实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统一领导、协调艾滋病防治工作时,为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各类团体、机构能够积极参与到防治艾滋病工作当中,应当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过程中,完善相应制度,落实扶持措施,切实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团体、机构参加防治艾滋病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活动。概括而言,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要落实以下制度和措施:
(1)加强宣传、组织和引导,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各类团体和机构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为相关工作的开展造就良好的社会导向和舆论环境。
(2)为公民个人和有关组织开展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咨询,确保有关单位和团体、公民了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知识;及时总结经验,组织交流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3)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公民个人和有关组织按照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开展的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
(4)对社会捐赠严格工作程序,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切实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督促接受捐赠的部门和社会组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确保捐赠款物全部用于艾滋病的防治和救助,并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措施。
(5)制定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奖励政策,建立表彰和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公民、法人以及各类团体和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的规定。
缺乏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是造成艾滋病传播的主要原因。艾滋病至今尚无有效药物治愈,也无有效疫苗进行预防。因此,通过宣传教育,普及有关预防知识,促进社会公众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消除感染艾滋病的危险因素,是目前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当前我国面临着艾滋病加速流行的严峻形势,需要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主要措施,并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的深度、广度和持久性,增加广大群众接受有关防治知识的机会和途径。所谓公益宣传是指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宣传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应当成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是比较普及的传播媒介,覆盖面广,对社会影响面大。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村都有广播;80%以上的村都有电视;报刊是我国人民传统的媒体;上网的人数已经达到1.2亿人次,居世界第一。因此,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负有向广大群众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公益宣传的义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如公益性广告、健康与生活话题等,开展有计划、经常性的宣传活动。在进行公益宣传时,各类新闻媒体要按照全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的原则和部署,重点宣传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及其对个人、家庭、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严重危害,科学地宣传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以及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宣传等内容。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中的责任的规定。
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除了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外,还必须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创建防治艾滋病的良好社会氛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均为用人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负有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业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具备法人条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所有制、联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私营企业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经工商批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宣传教育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政策。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等。二是艾滋病防治的相关知识。主要包括艾滋病的传播途径、防护办法、治疗手段、遵守社会公德等。此外,各单位还应当结合行业和工作特点,对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其它内容进行宣传教育。如公共场所经营者还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建筑、轻工、娱乐场所等进城务工人员较集中的企业单位,应当对单位的员工进行适当形式的艾滋病宣传教育。
同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还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予以支持。目前,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在实行从政策到行动、从小规模试点到大规模推广、从卫生部门单打独斗到多部门配合和全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各类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如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第十八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这些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员参与,单靠专业人员是远远不够的。许多地方招募大量志愿工作者,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用人单位,对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的艾滋病宣传社会活动应当给以鼓励和支持。这种支持应当包括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对职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单位应当予以鼓励,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对职工参加活动必要时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照顾,并不影响其工作报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开设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的规定。
通过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是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爱,其中医务工作者的关爱是最重要的。由于社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存在广泛的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有的不敢到医疗机构就诊;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某些情况下群众不知道如何处理遇到的有关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方便畅通的渠道,为公众及时提供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服务。
本条规定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市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电话,主要是应当履行以下的职责:一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公布统一的艾滋病防治咨询电话号码,并保证电话畅通;二是在具有艾滋病防治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指定单位承担电话咨询工作;三是对咨询电话的开通和正常运转提供必需经费等保障。
承担电话咨询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和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接听咨询电话,确保向公众提供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和指导。电话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艾滋病预防、治疗等医学方面的知识。同时,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把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作为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的窗口,把电话线作为红丝带,通过咨询电话拉近医务工作者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广大人民群众的距离,通过医务工作者的热心服务,解除群众的困扰、疑虑,使政府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艾滋病防治知识更加深入人心。
第三章 预 防 与 控 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制度的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制度;二是,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艾滋病监测规划、方案;三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艾滋病实施监测。
一、关于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制度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是重点监测的传染病之一。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是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艾滋病的监测网络是非常必要的,是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方面。这项制度在本条例中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报告与管理;二是,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体系。艾滋病疫情信息的收集不仅依靠法定报告,而且应当形成包括哨点监测、行为监测、自愿咨询检测、实验室监测、易感染艾滋病人群监测的综合体系,加强各种监测途径的互补、互通、真正形成艾滋病监测网络体系;三是,对不同渠道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加以科学计算,得出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现患者信息;四是,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血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在报告艾滋病和提供艾滋病防病信息方面的义务,同时规定专业机构负责信息的沟通、收集、确证、综合、分析、利用等工作。
二、关于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
艾滋病监测是一种对现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数据的了解和估算,以及对未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发展趋势的预测,是艾滋病流行危险的评估体系。需要建立健全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并有完善的框架和严格的执行步骤。在这个评估体系中,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收集和确证制度,这种信息来源包括主动收集和被动接收报告,正式渠道和非正式渠道,总之,对来自各方面的有关艾滋病的信息给予充分重视,广泛收集信息并要及时确证。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应当在国家一级制定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在省一级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地区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以保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艾滋病监测工作的统一、规范、科学、有序。
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发现与报告;(2)哨点监测;(3)实验室监测;(4)血清学监测;(5)行为监测;(6)干预措施、治疗结果的监测;(7)重点人群筛查;(8)自愿咨询检测。同时,还应当规定统计、分析的方法和初筛、确认的原则。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应当注重整个体系的建设,强调各种监测途径的互补,对不同渠道的信息收集进行综合分析。在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的基础上和规定的框架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作为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艾滋病监测的工作规范和要求。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艾滋病实施监测
艾滋病监测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艾滋病监测规划、方案和监测计划、工作方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实施艾滋病监测,获得系统的、科学的、真实的信息,并对获得的信息进行细致的分析、解释,作出估算、预测,为制定、调整艾滋病防治策略、对策和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本条第三款特别强调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四种情形的监测,即,艾滋病的发生、流行情况,影响艾滋病发生、流行的因素。因此,按照监测规划和方案的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监测人群的基本情况,监测艾滋病在人、时、地三间的动态分布,特别是要加强对易感人群的监测,开展专题调查,实施专项干预措施,评价防治措施的效果等。
本条第四款特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的监测。艾滋病最初从国外传人我国的,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监测是防治艾滋病的重要措施。因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的规定。
艾滋病自愿咨询,是指人们完全自主选择向专业机构人员咨询艾滋病防治等相关知识。
艾滋病自愿检测,是指人们经过咨询后,完全自主的选择在专业机构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检测、检验等测试。
在理解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的概念时,有两点内容需要强调。一是,完全自主选择必须是个人完全自愿,没有任何强迫的意愿,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机构要对所获知的信息完全保密;二是,习惯上,一般将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统称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包括检测前咨询、检测后咨询、支持性咨询以及相关的治疗、关怀等服务。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是艾滋病预防、治疗和关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作为艾滋病预防关怀工作的切入点,能够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尽早得到广泛的服务,这包括医疗关怀、情感和心理上的支持以及来自社会的援助;对于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阴性者,通过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改变危险行为,避免和减少将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会;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也是预防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的切入点,通过为育龄妇女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可以及时发现艾滋病病毒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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