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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释义2
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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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在艾滋病防治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职责。如条例明确规定了卫生、教育、人口计划生育、公安、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宣传教育、推广干预措施、治疗和救助等方面的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艾滋病防治规划的制定和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规划管理的规定。本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对艾滋病的防治工作要实行规划管理 条例通过规定制定艾滋病防治规划,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规划管理。规划管理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方式,通过制定艾滋病防治规划,能够使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开展,将各项有效的防治措施落到实处,真正达到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的目的。同时,实施规划管理也易于对工作的评估、考核。 因此,艾滋病防治规划的内容不应该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而是应当包括具体工作项目和内容,如有关部门职责、病人治疗、自愿咨询检测、宣传教育、行为干预、评价等方面的内容。而且规划的项目和内容应当尽量详细,以易于操作。此外,实施艾滋病防治规划也可以成为政府支持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效途径。从某种角度来讲,艾滋病防治规划应当成为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二、明确了制定艾滋病防治规划的主体 条例规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明确了制定国家规划的主体。之所以这样规定,有两层意思:第一 ,艾滋病的防治问题虽然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综合治理,但是,涉及到一些具体的防治措施,主要还是从公共卫生的角度出发,将其作为一种传染病进行防治,因此制定艾滋病防治规划应当以卫生部为主;第二,由于艾滋病的社会属性,其防治工作涉及多个方面,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及其多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涉及经费安排、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就是由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由国务院同意、印发。 关于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的制定主体,条例规定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时,为了保证制度、政策、措施的一致,保证行动的统一,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制定艾滋病防治规划时,应当以本条例和国家规划为依据。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规划 制定规划只是初步工作,关键是规划的有效实施。本条规定了组织实施规划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以下考虑:第一,作为一项社会工作,艾滋病防治涉及面很广,为了更好地体现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的职责,本条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为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规划的主体;第二,实施艾滋病防治规划的主要力量除政府有关部门外,还要紧紧依靠社区和非政府机构,通过这两条途径切实落实规划的具体项目。而在社区和非政府机构实施规划,需要政府的鼓励、支持和协调,据此,本条例规定了相应的鼓励支持措施。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团体和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规定。 艾滋病防治工作必须以健全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为保证。通过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尤其是总结抗击非典经验,我国已经建立了政府组织领导、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政府组织领导是防治工作的关键,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这些团体和组织有各自的工作特点,工作内容也各有侧重,充分调动这些团体和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其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有利于这些团体和组织针对不同的重点人群、在重点地区基层社区群体的水平上开展工作,使各项防治措施真正得到落实。 一、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为全面贯彻我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方针和政策,形成良好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调整后的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成员单位包含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依照《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这些团体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如何将这些团体开展的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管理轨道,是草案审查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考虑到工会、共青团中央、妇联属于人民团体,中国红十字会属于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在行政法规中不宜规定这些团体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只能以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方式,推动这些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关于工会: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工会作为广大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可以广泛组织和教育职工参与艾滋病防治活动,在企业和社区等职工工作、生活、娱乐的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关于共产主义青年团:依照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共青团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其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教育和引导青年学习与艾滋病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组织和支持青年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关于妇女联合会:在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威胁时,妇女属于弱势和易被侵害的人群。如何让广大妇女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抵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能力,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依照妇女联合会的章程,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可以利用面向广大妇女,开展服务的特点,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列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教育、引导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组织动员广大妇女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 关于红十字会: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红十字会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依照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可以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组织和支持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培训、指导。 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着以下问题:规划的实施落实不到位;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缺乏深度,对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尤显不足;党和政府推行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关怀、救助措施还没有深入每冢每户。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将防治措施落实到基层社区。 依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分别是居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紧紧贴近居民、村民的组织,可以在社区基层、农村基层,发挥一般行政性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填补政府无法进入的角落空白。通过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实施规划,在社区、村镇营造良好的防治艾滋病的社会环境,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规定。 2004年,吴仪副总理指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动员他们广泛参与,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作用,但仅规定这些团体和组织的作用是不全面的。一些专业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推动高危人群行为干预措施的落实,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与护理等方面,拥有独特优势,在政府有关部门不易发挥作用的领域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一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成立自助组织,在反歧视宣传、咨询、生产自救和配合治疗等方面也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规定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离不开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大胆探索,改革和创新相关的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创造适宜的环境和条件。积极探索,通过建立各种基金,在公益性基金中设立专门 项目,开展社会募捐,定点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减少被关怀、救助对象使用这些资金的环节。鼓励社会力量和资金进入有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的社区、乡村以及示范区,以举办温馨家园、关爱之家、学校、孤儿院,自愿服务和组织生产自救等形式为载体,服务和关爱救治关怀对象。总之,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引导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的有效机制。 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这是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行动准则。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人的行为,特别是涉及到有吸毒、卖淫嫖娼、同性恋行为的特殊人群的规范和管理,涉及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救治以及权益保障、各种干预措施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的内容,任务繁重而艰巨。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提高依法防治意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开展工作,使艾滋病防治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取得最大的综合效益。 二是,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主要是开展以下活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其中,行为干预在附则中做了解释。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政府和社会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各有分工,又紧密合作。考虑到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特点,条例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定了以上三项内容。这些规定符合实际情况,便于操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科学研究,以及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二是,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三是,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一、鼓励与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无论是艾滋病预防还是救治,都必须重视科学,依靠科学。只有坚持依靠科学、运用科学,不断加强艾滋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以至最终战胜艾滋病。例如,疫苗的研制,开发更加有效、毒副作用更低的药物;如何优化治疗方案,提高艾滋病病人治疗的依从性,控制耐药问题的发生与发展;如何开展相关疾病治疗,提高治疗效果,降低对艾滋病病人的损害;以及如何使监测和检测的方法,宣传教育的策略和技巧,行为干预的政策和措施等更为经济有效,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这都有一个科学研究问题,都需要组织力量,研究解决方案。 党和政府长期以来一直重视和强调开展疾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宪法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这些鼓励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科学研究的政策,有利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到有关艾滋病防治的科学研究中来,促进艾滋病防治科学水平的提高。 二、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理论与实践基础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和理念不同,各有所长,不能相互替代,但共同承担着保护和增进人类健康的任务。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保护人民健康。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作为我国的传统医药,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方面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鲜明的特点,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防治非典的过程中,中医药已经成为救治患者的一支重要力量,其科学价值得到充分体现。WHO已经认识到中医药的独特作用,对中医药攻克非典病毒的研究予以了明确的支持。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条例这样规定,就将中医药等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提到同等重要的地位。 三、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口频繁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使得携带病菌的病人从一个国家到达另一个国家,所需要的时间往往比传染病的潜伏期还要短,也使得一国爆发的传染病有可能迅速传播到其他地区。自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人以来,该病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对人类健康造成了重大威胁,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全球问题。正如美国医学协会在1997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的,“区分国内健康问题和国际健康问题正在失去其意义,并且常常会产生误导”。艾滋病的全球化,使得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防治艾滋病全球化,依赖于各国之间深入和有效的合作。非典的突然爆发,更加提醒国际社会要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的国际合作。从防治非典的过程可以看出,政府之间及时通报疫情、协调进行防疫管理,全球的科学院进行有效的合作研究,及时通报研究进展等,都对有效防治非典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艾滋病的全球化需要各国政府做出迅速和有效的反应。应对艾滋病全球化的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在国家层面上,各国政府需要改善其公共卫生体系,建立危机预警和应对机制;其次,在国际层面上,各国之间需要加强政策协调、确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则和惯例,促进国际间的合作;最后,在全球的层面上,除了各国政府的努力之外,必须调动所有相关的资源和力量,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共同防范艾滋病的全球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释义】 本条是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补偿的规定。 一、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艾滋病防治工作离不开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艾滋病防治队伍。这支队伍不仅包括直接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而且包括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关组织和社会公众。由于艾滋病防治工作任务繁重、条件艰苦,存在潜在的职业风险,而且往往还不被理解。因此,对所有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多一些关心、多一点照顾,尤其是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不仅对稳定和建设好艾滋病防治队伍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是对他们工作的肯定和鼓励,是他们应有的回报。它有利于在社会上树立起团结一致、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艾滋病的氛围,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是对艾滋病防治人员工作的肯定。同时,为了保护防治人员的身体健康,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此外,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的规定,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还可以享受卫生防疫津贴。 二、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目前,已经证实的艾滋病传播途径主要包括经血传播(共用针头静脉注射吸毒是主要传播方式)、经性接触传播和母婴传播三种途径,一般接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会感染艾滋病病毒。但是,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执行公务的人员,存在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例如被针头刺伤、被抓伤等等。由于这些人员是在参加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为履行职责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并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因此,国家应当给予这些人员一定的补助和抚恤。这种补助和抚恤既是对他们身体所受伤害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他们工作的肯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作了规定。依照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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