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2日星期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5
处理情况。(2)接到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举报的,应当立即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查明属实的,依法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或者处罚,同时要及时弥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漏洞,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为了鼓励人们报告突发事件隐患和举报政府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释义】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的规定。
以实事求是、科学的态度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是政府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体现。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是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的一项积极主动的措施。它有利于缓解社会的紧张,消除公众的恐惧;有利于发挥信息主渠道的作用,减除谣传的影响,稳定人心;有利于动员社会各部门和各方面力量协同行动,动员群众参与控制工作;有利于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学习经验,汲取教训,建立国际间的协作。也正是考虑到上述的因素,本条第二款强调了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本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作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责任人,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一是本条例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是公共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卫生部应当掌握准确、全面的突发事件信息;三是一些法律规定了卫生部作为有关信息发布的责任人,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
本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所谓授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把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给另一行政主体或者组织的法律行为。本条规定的授权,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职权授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突发事件的局部性和地域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更多的信息,并且这些突发事件没有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就可以了。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什么时候启动和由谁提出启动建议的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生突发事件的报告以后,要依照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履行报告、通报的职责,组织力量对报告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况采取现场控制、紧急救治等措施。同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和严重程度,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是否启动应急预案,需要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1)突发事件的类型和性质;(2)突发事件的影响面及严重程度;(3)目前已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及控制效果;(4)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5)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控制。通过以上分析,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认为需要紧急启动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建议。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或者可能波又多个省市以及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如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突发的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以及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对公众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发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分析是否需要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者在全国紧急启动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需要启动有关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传染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是不可预测的,各类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应程序,都要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部的构成,以及政府各部门的紧急措施等内容;是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下,政府对于参与应急处理的各部门应急准备的职责以及应急机制启动后主要任务的布置与安排。因此,国家应急预案批准发布和启动的权限都在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向国务院报告。
应急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能波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要及时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例如,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某一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突发事件报告后,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还要组织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各方面的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研究分析。如分析意见认为突发事件有可能进一步发展蔓延,需要全国卫生系统做好应急控制准备,需要国务院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协作,履行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规定各项应急处理职责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传染病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在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预案对于指挥部组成的规定,要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立即进人应急状态,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释义】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履行督察和指导职责的规定。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首先要强调统一指挥。因为突发事件是突然发生、对公众健康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事件,事件发生后一旦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各省、冉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起草组成员广泛征求了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各方面人员的意见,认真研究了目前预防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已经摸索出的经验,认为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关键要形成有力的统一指挥体系。
为保证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条例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督察,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职责,以及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指挥部所指挥调派任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是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不断的研究探索和积累经验,指挥部有权力也有责任把目前积累的经验、把经研究和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预防控制方式方法通报给地方政府,并进行必要的指导。本条同时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指挥机构的督察和指导必须予以配合。
为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体现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权,即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指定及其所承担职责的规定。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指定权
本条没有明确规定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主要是考虑本条例所规定的突发事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包括几类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即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门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应急处理技术工作。关于专业技术机构的指定权限,本条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这与突发事件两级应急预案、两级应急处理指挥部是相一致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卫生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权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专门的技术处理工作。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指定权威性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技术处理工作。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都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因此需要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应急处理工作中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如对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方面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的采样、检验工作;及时完成对于突发事件病因和传染病流行方式等的确定,为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采取现场控制和有效预防处理措施;对整体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对于突发事件未来的发展趋势和结果进行预测。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要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及其权限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是与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相衔接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2种,丙类传染病11种,并且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在此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后,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依法预防控制疫情,2003年4月8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人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卫疾控发[2003]84号)。《通知》规定了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和报告;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等内容。对新发现的传染病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有利于在应急处理工作中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如卫生部在《通知》中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控制措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零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根据医学检查的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看隔离期末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另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后,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控制措施,如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政府有权采取的紧急措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死亡后其尸体的处理参照了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等。
传染病的分类需要考虑其危害程度和流行强度,主要是对传染病的流行范围、短时间的发病人数、感染人群的发病情况和病死率的高低进行综合考虑。目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乱两种,甲类传染病病种的增加或者减少,由国务院决定;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病种的增加或者减少的决定权限在卫生部。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应急预案启动前后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开展突发事件科学研究的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未宣布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就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和预防控制措施。如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突发传染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医疗救治和现场控制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保证预防和治疗药品和器械的调集和供应;铁路、交通等部门要保证应急处理人员和药品、器械的运送等。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挥。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履行职责。本条专门强调了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以体现部门对于应急处理职责的履行要符合战时状态的要求,有准备、高效率地完成工作。
突发事件是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事件,是否能够对病人有效救治和及时预防控制都要以科学技术为基础。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因的确定、诊断试剂、药品、疫苗的研究开发,是有效救治病人、控制疫情蔓延的关键。因此,突发事件发生后,集中力量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非常重要,也是对于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应急工作原则的体现。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当前科学研究力量分别隶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和系统,如卫生行政部门、教育管理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以及军队系统等,为集中一切力量形成科研合力,特别规定了科学研究的一切力量都要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挥和调遣,在针对突发事件的科学研究工作中相互配合、协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共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释义】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有关物资保障和运输部门职责的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波及的范围广并造成多人的健康损害,其应急处理工作要有充足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保障,需要多部门的合作与配合。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的储备和调度都要予以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保证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应急处理物资的迅速生产和供应。这一内容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也有规定,即第二十九条规定: “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同时,还强调了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及时运送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也规定: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释义】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紧急调集权和紧急控制措施的规定。
突发事件的性质决定了应急处理过程中对于人员、物资以及设施、设备的紧急调集是必需的。本条明确规定了急处理指挥部对于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调集权,并规定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行使这一调集权。调集的对象明确了以下几类:(1)人员,这里包括医疗卫生人员,也包括其他各类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人员;(2)储备的物资,包括各类应急预案规定必须储备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 (3)交通工具,指汽车、火车、飞机等各类交通工具;(4)相关设施、设备,包括应急控制所需要的各类应急处理设备,还包括各类房屋。对于交通工具和房屋的临时征用,是以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政府紧急措施为依据的。这里对于征集权的理解应是两方面的,一是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二是对于集体所有或者公民个人私有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的征用应于使用后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造成损坏的要予以补偿。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条还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必要时对于人员的疏散或者隔离权。隔离治疗,是指将传染期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置于不可能传染给他人的条件下进行治疗,以防止病原体的扩散。关于对人员进行疏散的规定,是考虑条例所调整的各个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还有权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疫区是发生传染病流行或者可能是传染病聚集发生的地区。疫区封锁不仅涉及到疫情控制工作,而且是一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行政措施。因此其权限和程序在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有严格的规定,即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封锁疫区的目的是为防止因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将病原体带出疫区,引起传染病更大范围的暴发、流行。实行封锁的疫区,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在疫区的出入口设立检查点,阻止疫区内外人员和交通的流动,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在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于食物、水源的控制措施权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控制措施等职责的规定。
突发事件的发生,有可能出现食物、水源被病原体以及其他物质污染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如紧急召回或者封存食物、紧急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等,目的是为避免更大范围的公众健康受到损害。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负有现场控制的职责。本条针对各类突发事件所涉及的主要现场控制措施。列举了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几类现场控制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保障易受损害人群的健康,其实施主要应根据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以及实际应急控制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作人员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时的条件要求的规定。
本条包括本人的防护措施和接受工作指导两方面。由于突发事件发生突然,情况紧急,必须动员足够多的人员参加处理工作。而参加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是非专业人员,如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参加救治工作的人员中可能会有非传染病专业的医护人员和救护车司机等,首先要按照要求保护好自己,有效保持战斗力,才能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相当一部分医护人员受到感染就是一个值得吸取的惨痛教训。国家对一些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都各有应急预案,如《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中规定,卫生检疫人员在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措施时,应当做好自身卫生防护。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卫生防护措施主要包括:事先接种相关的传染病疫苗,执行职务时穿着防护服装,建立实施操作时的隔离制度、安全操作制度、污染物的消毒制度,定期体格检查等。传染病防治法对于业务指导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也规定,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隔离措施、个人防护要求、消毒处理方法等。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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