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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4
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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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本条规定的突发事件责任报告人包括: 1.突发事件监测机构。 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该类机构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开展突发事件日常监测的机构。这类机构可能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不同,被指定在不同的卫生机构中或者卫生机构中的不同部门。由于其承担着对突发事件的监测,对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报告的责任。 2.医疗卫生机构。该类机构应当包括各级各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保健等与卫生有关的机构。 3.有关单位。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二是,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者单位,例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4.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与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相衔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 责任报告人在发现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必须按照规定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上述的突发事件责任报告人,均是机构、单位和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规定个人作为责任报告人。实际上,个人对突发事件的报告是公民个人的一项权利,这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此外,在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中对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和执业医师对传染病的报告均已经作了责任性的规定。 二、关于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和时限 为了使突发事件的信息迅速上报到中央政府,条例规定了两条主要渠道。一是,卫生系统内部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卫生部报告;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逐级上报,然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卫生部报告。在时限的规定上,除省级人民政府向卫生部报告的时限规定为1小时外,其他每一个环节规定了2个小时的时限。本条例之所以规定了详细的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主要是为了使突发事件的报告有章可循,同时,也便于明确和追究有关层级的法律责任,与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相衔接。 本条例规定的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程序和时限如图所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证突发事件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准确的规定。 本条例第二章规定了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章规定了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一旦有突发事件发生,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处理和措施。而信息的通畅和灵敏,是正确决策、科学决策的基础。如果为了某种目的和利益,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仅不能反映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更为严重的是,会失去处理和控制突发事件的最佳时机,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形同虚设,导致突发事件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甚至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实际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隐瞒,是指为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故意不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 所谓缓报,是指为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故意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突发事件。 所谓谎报,是指为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故意编造虚假的情况报告,或者不真实地报告突发事件的情况。 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不同于传染病疫情报告中的漏报,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所谓授意,是指将自己的意图通过一定方式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使其按照自己的意图从事某一活动。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核实、确证的规定。 本条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报告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地方政府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后,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肃对待突发事件报告,不能掉以轻心,心存侥幸,或者主观臆断。应当迅速深人实际,进行认真的调查,科学的分析,判定是否属于突发事件,判定属于哪一种突发事件。实际上,这里的调查核实工作,也是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突发事件这行综合评估的一项主要内容。其结果将直接影响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的同时,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职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但是,在没有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日常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控制措施。避免消极等待,以致坐失良机,加重危害。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释义】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通报的规定。 我国行政体制中, “条”和“块”是一大特点,各“条”和各“块”的内部体系和建制都比较严密和完善。在处理突发事件中, “条”和“块”的有机融合、统一协调、互相补充,发挥各自的优势,对于迅速、高效处理突发事件具有重要意义。应该说,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国这套体制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是非常强的。相反,如果“条”“块”分割、互相封锁、各自为戒、缺乏配合,甚至互相掣肘,则有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降低效率,影响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这种情况在个别地区是曾经出现过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除了统一协调,恪尽职守以外,部门上下左右之间互通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条例特别规定了突发事件的通报制度。 本条包含四款,这四款从四个层次和渠道上规定了突发事件通报的内容,即:卫生部向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毗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通报;有关部门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 一、关于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的通报 本条第一款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卫生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通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不仅仅是卫生部门一家的事,它涉及到许多相关部门,需要在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共同努力下才能做好。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接到卫生部的通报后,应当依据自己的职责,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一旦启动应急预案,能够立即投人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2.卫生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最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有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是跨省区的,卫生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有关的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便在省区之间协调行动;有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是局域性的,但是,这种事件可能不仅仅在某一特定的区域发生,其他省区也有可能发生类似的情况。卫生部接到类似的突发事件的报告,及时通报给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使他们能够及时掌握情况,提高警惕,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有些突发事件属于传染性疾病,虽然发生初期局限在某一区域,但是,由于现代社会人员、物资等方面交往的迅速和频繁,其扩散和蔓延的渠道增多,很有可能造成传染病在省区间的传播和流行。卫生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及时通报给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使他们能够针对这种传染病的特点,结合应急预案的措施,学习先发地的防治经验,总结先发地的教训,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工作,避免走弯路。一旦传染病传人,不至于措手不及,坐失良机,而是能够冷静面对,措施得力,有效控制。 3.关于向军队有关部门的通报。军队有关部门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处理突发事件的一支重要力量。1998年抗击洪水以及本次抗击“非典”全军抽调医务人员支援北京的防治工作,人民军队在突发事件处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军队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平时也为地方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并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及时掌握地方上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对于军队做好准备和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是非常必要的。 4.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主要是指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程度。有的突发事件可能只涉及个别部门或者个别地区,没有必要向各部门和全国通报情况。卫生部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向可能涉及到的部门和地区通报情况。 二、关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 这是本条第二款的内容。对于一些容易通过人员、物资、动物等引起扩散的突发事件,例如传染病和食物中毒茸,毗邻省的互相配合是非常重要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毗邻省的“联防”制度,是我国传染病防治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一项非常有效的防治措施,也是一条成功的经验。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毗邻省通报情况,一是使毗邻省能够针对突发事件的特点,结合应急预案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工作;二是使毗邻省对本地的有关人员、相关物资、动物宿主进行检查、控制,协助突发事件发生地对突发事件发生的本原、扩散的途径进行追查和控制;三是有利于省区之间的协调与协作。 三、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及时通知本行跋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这是本条第三款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接到通报的内容,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目的是要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和救治及其防护的准备工作。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中应当包括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不同类别、专科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接到有关通知后,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以免事到临头,措手不及。所谓“必要时”,主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是否会波及本地区的可能性来判断。例如,本次非典型肺炎的流行,没有发现或者只发现个别病例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通报情况,医疗机构则应当根据广东和北京等地的经验教训,组织相关培训,准备救治必需的设备和药品,一旦出现病人,及时有效救助,不走弯路。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政主管部门通报 这是本条第四款的内容。本款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制度。由于各部门工作的性质和面对药主要人群的不同,获得有关信息的渠道不同,信息的灵敏性和准确性不同,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有时不能快速、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例如,一些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公安部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往往第-时间接到信息,而一些发生在学生中的群体性疾病或者食物中毒事件,教育部门又常常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情况。这就需要这些部门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它。以便及时评估,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甚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皮,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共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共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均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若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共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除政府以外的人员或者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举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面失职、渎职的规定。 在最快的时间内了解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关键所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疫情,条例规定了突发事件的政府间的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 一是,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的报告责任,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接到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报告的事项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但是,这还不够。从以往大多数突发事件来看,往往是事件的受害者、人民群众或者其他单位最先发现突发事件,然后由其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因此,本条的目的在于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尽快获取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为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提供根据;同时,为了防止个别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等问题,本条又规定了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具体而言,本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1.国家将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条例颁布施行后,国家将建立并向社会公布全国统一的电话号码,类似120、110救急电话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拔打这一电话号码,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 2.报告和举报的内容包括:(1)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之所以规定为“突发事件隐患”市不是“突发事件”,一方面是因为公民个人或者专业技术单位一般无法判断突发事件,只能发现个别与突发事件有关的现象;另一方面,提倡人们在发现突发事件隐患、突发事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报告,有利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将突发事件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从而保护公众的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2)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这是加强社会、群众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 3.接到报告、举报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反应∶(l)接到突发事件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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