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9
中没有分析出相应的结果。所谓“原因不明”,在一些传染病发病的早期,其原因往往是不明确的。有的可能是食物中毒,有的可能是职业中毒,有的可能是新的传染性疾病。由于人们没有相应的预防控制经验,人群没有相应的抗体,医疗机构没有治疗的经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往往会给人群和社会造成重大伤害和损失。例如,在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的早期,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必须按照规定报告。需要说明的是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报告,既包括群体性的,也包括个案的。
4.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报告
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之一,在该条例中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四)关于传染病报告的属地原则
对传染病实行属地化管理,是传染病防治的一个重要原则。传染病的报告遵循属地原则是传染病属地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一个行政区内,只有一个相应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监测、信息收集、统计分析、流行病学调查、防疫措施的评价、现场卫生处理等预防控制工作,是该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综合技术指导和信处理中心;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在传染的预防控制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主要责任,应当在一时间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发病情况。因此,各级类医疗机构,不论其级别多高,规模多大,技术水平多么先黄只要其向社会提供服务,都必须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基层疾病预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否则,就会出现疫情信息混乱,疫情数据准,严重影响有关部门决策,影响采取有效措施。
(五)关于传染病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
为了使传染病的信息迅速上报到中央政府,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类别的传染病及其发生的严重程度,规定了详细的传染病报告的内容(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甲、乙、丙类传染病疫情)、程序(如针对不同的传染病疫情,规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内部、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各级政府之间的报告程序)、方式(如网络直报、电话报告、的传染病疫情情形、城市和农村地区规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之所以这样严格规定,主要是使传染病的报告有章可循,同时,也便于明确和追究有关单位、有关层级的法律责任,避免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六)关于军队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疫情
传染病防治法是法律,其法律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因此,本法规定的法律制度也应当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卫生机构。由于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是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工作中,相当一部分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着向地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任务。因此,军队医疗机构又具有地方医疗机构的属件,如果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其在传染病防治方面就应当承担地方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在传染病报告方面就应当与地方医疗机构一样,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传染病。
对于不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由于其担人员资格条件、编制体制、管理方法等方面的特殊性,可以不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但是,应当按照本法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并向卫生部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专业机构和非专业人员传染病报告义务的规定。
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传染病发生的情况,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收集信息,尽快控制传染源,是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关键。实际工作中,传染病疫情信息有两个来源,一是官方正式渠道;二是非正式渠道。作为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部门的的疾病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来自各方面的疫情信息都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确证。因此,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疫情信息,本法在明确规定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传染病报告的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社会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时的报告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传染病疫情的义务,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控制传染病。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使专业机构尽快获取传染病的有关信息,以便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同时,这一制度性的规定也成为制约个别法定报告单位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手段之一。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卫生系统以外有关专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的报告和通报制度的规定。
通过本条的规定,上述制度主要有三项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这项制度的主体;二是,明确报告和通报的主要内容;三是明确报告和通报的程序等规定。
(一)关于这项制度的主体
按照本条的规定,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这项法律制度的主体。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在民航、铁路等部门建有独立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例如,在铁路系统,建立有各级铁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车站、列车等铁路系统内部的传染病预防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这些机构自成体系,在本系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传染病的传播,不可能仅仅局限在某一特定的系统内,对发生在交通运输系统内和在交通工具上发现的传染病,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必定会向社会上扩散,需要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配合。另外,按照传染病报告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主管部门,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法定的传染病预防、传染病监测、收集、分析传染病疫情的专业机构。因此,有关系统设立的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必须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负责国际口岸卫生检疫的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发现疫情应当采取有关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二)明确报告和通报的主要内容
本条规定有关系统的专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或者通报的内容,是指患甲类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对于本法规定的其他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则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照这项规定,发现上述三种乙类传染病也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
(三)关于报告和通报的程序等规定
关于对甲类传染病的报告和通报的程序、时限等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在本条中强调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并互相通报。在报告和通报上的时限上,规定应当立即报告和通报。根据传染病报告和管理的属地化原则,报告和通报的对象规定为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则应当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释义] 本条有三项主要内容,一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处理的规定;二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到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情况时报告程序的规定;三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的规定。
(一)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处理的规定
对于本条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
1.这项规定实际上是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传染病监测制度的一部分,通过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对本地区传染病的发生、发展的情况进行监测,掌握本地区传染病的疫情动态。同时,这项规定,也是对第十八条第二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的进一步强调和细化。理解这一规定,应当结合学习上述条款的有关规定。
2.这项规定的一个关键词是“主动”。强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开展对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处理工作。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调查、核实工作是传染病监测、预警的主要内容,而监测、预警的本质是主动性的。作为传染病监测、预警的主要技术机构,不能只是只是起一个二传手的作用。二是,传染病监测是一种对趋势的监测,而这种监测的基础是数据信息。传染病疫情信息有两个来源,一种是官方正式渠道,另一种是非正式渠道,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分析,官方正式渠道的信息约占30%,而非正式渠道信息约占70%。非正式渠道信息来源,是对官方渠道漏报的补充。因此需要特别强调对疫情信息的主动收集,特别是对非官方渠道的疫情信息的收集。三是,疫情信息非常丰富,包括周边国家和地区、周边省份有关传染病的发病情况、人群中抗体水平的监测以及影响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自然因素等,这些信息对于进行科学分析,综合评价,对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出的科学预测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些信息通过报告的渠道是收集不到的,只有主动去收集才能得到。
3.强调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
这是对疫情信息处理的规定。世界卫生组织强调,传染病监测的目的是要做到早期预警,强调对不可预见紧急情况的反应,包括流行病学资料收集、信息确证、风险分析和紧急反应等几个方面。传染病监测是一种对趋势的监测,是对危险的评估体系,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机制,并有完善的框架和步骤。在这个评估体系中,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收集和确证制度。
在我国,建立一套健全的疾病监测、预警制度是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法规定的监测、预警制度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传染病发生前和发生初期的监测;二是,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信息收集体系,疫情信息的收集不仅仅依靠法定报告,而应当形成包括哨点监测、实验室监测、症状监测、重点人群强化监测以及动物疫情监测的综合体系,强调各种监测途径的互补、互通,真正形成监测网络;三是,对不同渠道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得出预警信息;四是,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等在报告传染病和提供传染病发病信息方面的义务,同时规定了专业机构负责沟通、收集、确证、综合、分析各方面的信息。本条的规定,是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传染病疫情程序的规定
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应当结合学习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法定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以及报告的程序、时限等。本条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传染病的两种情形作了特别的规定,是强调了第三十条的规定。一种情形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另一种情形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监测、分析等方式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现这两种情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这里也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程序,即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还要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这就要求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上述的传染病疫情的时候,一要改变以往逐级上报的习惯,二要具有比较先进的方式方法和比较先进的手段,使当地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能够同时获得疫情信息。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使卫生系统内部能够保证疫情信息传输的通畅,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疫情信息,避免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的对传染病疫情隐瞒、缓报、谎报。卫生部在依据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有关传染病报告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时,应当同时考虑本条的规定。
(三)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的规定
对疫情信息进行管理,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本条第二款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这项规定有三层意思:一是,负责疫情信息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是专门设立或者指定的,由于疫情信息的统计、分析等管理工作,业务性强,涉及卫生统计、流行病以及传染病等专业学科,不是简单的数据汇总或者传输,应当由专业人员完成。二是,强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管理工作,疫情信息的管理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涉及对各种渠道疫情信息的收集、提炼、归纳、整理、分析,提出初步结果。同样的疫情信息资料,通过高水平的疫情管理,可以充分体现各种有价值的疫情信息,相反,则只能是一些枯燥的数据。三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有关信息,应当严肃对待,不能掉以轻心,心存侥幸,或者主观臆断。应当迅速深入实际,进行认真的调查,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及时判定是否属于传染病,属于哪一种传染病,不能只是对疫情报告简单纪录,起一个二传手的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疫情报告事项进行核实、分析的同时,有关单位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防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避免消极等待,坐失良机,使传染病扩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释义] 这是一个将传染病疫情信息从上向下传送的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是传染病疫情的法定报告人,对于工作中发现的传染病疫情,要按照规定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起到的只是对个案的收集作用,对于本地区群体的情况则不甚了解。所谓见木不见林,只了解局部瓢不了解全局。而卫生行政部门则掌握群体和全局的传染病疫情情况,但是,由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在第一线,是防治传染病的主力,他们最应当了解真实、全部的传染病疫情情况。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掌握的有关传染病的疫情信息,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目的是要他们提高警惕,做好预防和救治的准备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接到有关通报后,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根据预案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以免事到临头,措手不及。例如,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没有发现或者只发现个别病例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通报情况,医疗机构则应当根据广东和北京等地的经验教训,及时向工作人员通报,准备救治必需的设备和药品,组织相关培训,一旦出现病人,可以立即开展救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通报的规定。
我国行政体制中的“条”和“块”是一大特点,各“条”和各“块”的内部体系和建制都比较严密和完善。在处理传染病中,“条”和“块”的有机融合、统一协调、互相补充,发挥各自的优势,对于迅速、高效处理传染病疫情具有重要意义。应该说,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国这套体制的综合协调能力和防治传染病的能力也是非常强的。相反,如果“条”“块”分割、互相封锁、各自为战、缺乏配合、甚至互相掣肘,则有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降低效率,影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这种情况在个别地区是曾经出现过的。避免这种情况,除了统一协调,严格执行各自职责以外,部门上下左右之间互通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法特别规定了传染病疫情信息的通报制度。
本条包含四款,这四款规定了四个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通报的渠道,即:卫生部向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毗邻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通报;有关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向卫生部的通报。
(一)关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
本条第一款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卫生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通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不仅仅是卫生部门一家的事,它涉及到许多相关部门,需要在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共同努力下才能做好。通过通报,使各部门及时掌握全国疫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部门职责分工,依据自己的职责,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按照传染病防治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2.卫生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是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主体。有些传染病疫情可能是跨省区的,卫生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有关地区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便省区之间协调行动;有些传染病疫情可能是局域性的,但是,这种事件可能不仅仅在某一特定的区域发生,其他省区也有可能发生类似的情况。卫生部接到类似的传染病的报告,及时通报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使他们能够及时掌握情况,提高警惕,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有些传染病,虽然发生初期局限在某一区域,但是,由于现代社会人员、物资等方面交往的迅速和频繁,其扩散和蔓延的渠道增多,很有可能造成传染病在省区间的传播和流行。因此,卫生部将掌握的全国的疫情信息及时通报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非常必要的。接到通报的卫生行政部门,能够针对全国疫情的特点,结合应急预案的措施,及时调整卫生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工作,避免走弯路。一旦发生大的疫情,不至于措手不及,坐失良机,而是能够冷静面对,措施得力,有效控制。
(二)关于毗邻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通报
对于一些容易通过人员、物资、动物等引起扩散的传染病,毗邻行政区域的互相配合是非常重要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毗邻省的“联防”制度,是我国传染病防治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项非常有效的防治措施。传染病发生后,及时向毗邻行政区域通报情况,一是使毗邻行政区域能够针对传染病的特点。结合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工作;二是使毗邻地区对本地的有关人员、相关物资、动物宿主进行检查、控制,协助传染病发生地对传染源、扩散的途径进行追查和控制;三是有利于地区之间的协调与协作。但是,由于现代社会交往的快捷,针对一些传染病,上述的措施可能在毗邻的行政区被采用,也有可能使非毗邻的行政区域关系更密切。例如,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人员的流动是主要因素之一,广东和北京,北京和四川,虽然地域之间距离遥远,但是,由于便捷的交通,民工的大量输入输出,使他们之间更需要密切配合,因此,本条规定了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通报制度。
(三)关于有关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制度。由于各部门工作的性质和面对的主要人群不同,获得有关信息的渠道不同,信息的灵敏性和准确性不同,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有时不能快速、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例如,一些建筑工地的传染病疫情,建筑主管部门往往第一时间接到信息。而一些发生在学生中的群体性疾病,教育部门又常常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情况。这就需要这些部门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调查、分析、评估,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
(四)关于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向卫生部的通报
卫生部作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掌握整个国家的传染病疫情的整体情况,包括掌握人民军队在内的各个部门的传染病疫情情况。此外,由于传染病的性质,其传染的对象可能是军队的战士,也可能是普通的老百姓。对于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卫生部的规定报告疫情。但是,由于军队医疗机构担负的任务、服务对象、人员资格条件、编制体制、管理方法等方面的特殊性,其发现时军队人员的传染病疫情可以不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而按照军队内部的规定,在军队内部逐级上报。但是,总后卫生部应当向卫生部通报有关疫情情况。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关机构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互相通报的规定。
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含义,本法第七十八条作了解释:人畜共患传染病是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在农业系统,各级农业部门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是负责与动物传染病防治有关的专业机构,承担着对于动物传染病的监测、预警、预防接种、疫情控制等工作。但是,由于一些传染病属于人畜共患传染病,对其预防控制的效果,直接影响该疾病对人类的危害程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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