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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8
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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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规定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条件: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强化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运输的管理。本条所讲的“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就是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3)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通过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的规定。 病原体,也叫病原物、病原生物,是能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它包括细菌、病毒、螺旋体和寄生虫等。传染病是由病原体引起的。人的传染病的病原体是人的寄生物,它不能在外界长期存活或者繁殖,必须在其宿主体内繁殖。所以,当发生传染病病例时一定有其病原体的来源。这种来源一般都是被感染的人和动物,被称为传染源。 病原体从一个传染源经过外界环境传播到另一个易感个体,是借助于外界环境中一定的物体,如水、空气、食物、日常用品、手等实现的。如伤寒、霍乱、痢疾、甲型病毒性肝炎、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等许多肠道传染病和部分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可以经水传播;所有的肠道传染病和个别的呼吸道传染病,可以通过污染食物而传播。手及日常用品被传染源的排泄物或分泌物污染后,可以传播病原体。被污染的病房、医疗器械、药品也会传播传染病。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按规定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目的是切断传播途径以控制或者消灭传染病。流行病学—般将传播途径分为空气传播、经节肢动物传播、经水传播、经食物传播、经手和日常生活用品传播、经土壤传播、医源性传播和垂直传播及水平传播等。由于各类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不同,所以,采取的切断传播途径的措施也不相同。如对肠道传染病可以对垃圾、粪便、污水进行卫生处理,进行饮水消毒;对经昆虫媒介传播的传染病,可以根据不同媒介昆虫的生态习性特点采取不同的杀虫方法;对呼吸道传染病则可以通过消毒空气、通风等达到切断传播途径的目的。 消毒处理可以分为预防性消毒处理和疫源地消毒处理两大类。前者是预防性措施,当有某种传染病传播时,不管当时是否确有传染源都需要采取消毒处理措施。后者是防疫措施,又分为随时消毒处理和终末消毒处理。随时消毒处理是迅速杀灭(或清除)传染源排出的携带病原体的排泄物(或者杀灭可作为传播途盒、死亡、住院、移走等),在疫源地内进行的彻底消毒处理,以清除尚遗留在疫源地内传播途径上的病原体(或传播媒介)。 消毒处理包括消毒、杀虫、灭鼠和染疫动物的处理。消毒方法主要分为物理消毒法和化学消毒法。物理消毒法包括热消毒法、火烧、煮沸、干热空气、高压蒸汽消毒和紫外线消毒法等。使用化学消毒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保证一定的消毒时间;(2)保持一定的温度;(3)化学消毒剂与微生物直接接触。凝固蛋白类的化学剂有酚(石炭酸)、甲酚及其衍生物、醇、酸等;溶解蛋白类的化学消毒剂有氢氧化钠、石灰等;氧化蛋白类的化学消毒剂有漂白粉、氯氨、过氧乙酸、过氧化氢等。我国常用的季胺类消毒剂有新吉尔灭、消毒宁、消毒净等。此外,还有福尔马林、戊二醛、环氧乙烷、洗必泰等。 为了加强消毒处理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本条规定有以下四个含义: (一)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消毒处理由发生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三)消毒处理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处理; (四)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强制进行。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的规定。 自然疫源地是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传染病流行的地区。许多种动物的传染病可以传染给人,如牛型结核、布鲁氏杆菌病、炭疽、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等。这些疾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中是在动物之间传播的。这一类疾病叫做动物病。动物病中有一些是动物(主要为哺乳动物)和人之间相互传播的疾病,称为人畜共患病。动物病的种类很多,约占所有人类传染病总数的五分之一。 动物病病原体是野生动物的寄生物,这些动物病大部分可以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间不依靠人而传播,只在一定条件下才传给人,如鼠疫、森林脑炎等。动物作为传染源的危险程度,主要取决于人与染疫动物接触机会和接触的密切程度,另外与传染源动物的种类、密度等也有关系。所以,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需要格外小心。 为了防止人畜共患病由动物传播给人,本条对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的规定有以下六个含义: (一)自然疫源地由国家确认 动物在自然界无处不在,所以,不可能把动物出没的野外都划为自然疫源地。一方面要防止传染病由动物传染给人,但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过度的预防措施给经济建设带来消极影响。由国家来确认自然疫源地,可以做到划分标准统一,划定区域稳定,避免自然疫源地“扩大化”。 (二)兴建大型建设项目需要事先进行施工环境卫生调查 自然疫源地并不都是人迹罕至的地方,有的自然疫源地世代有人生活,人们生活、劳作,与自然和谐相处。但是,在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将有可能改变自然疫源地的生态环境,给动物病传染人以“可乘之机”,所以,有必要在正式施工前对当地气象、地貌、植被、水源、水质、主要野生动物及其他传染病有关的媒介生物、当地的地方病、传染病包括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发病情况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三)卫生调查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 大型建设项目涉及部门多,投资总额大,而且事关经济建设大局。卫生调查的结论不仅关系建设项目是否上马、如何上马等,而且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展也影响重大。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长期以来专业从事环境与疾病研究,有娴熟的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在疾病预防控制上经验十分丰富。因此,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卫生调查,可以保证卫生调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四)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大型建设项目事先未经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调查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施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过卫生调查,提出传染病预防控制意见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意见,采取相应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否则,也不得投入施工。 (五)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 建设项目经过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调查同意投入了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意见,采取了相应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但这些都并不意味着已经消除了所有“隐患”。本条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目的是尽一切努力消除可能的“隐患”,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意见落到实处。 (六)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前要进行卫生调查,目的是为了摸清自然因素改变前后对传染源的作用、对传播途径的作用和对易感者的作用等,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工程竣工后,传染病情况是否与事先进行的卫生调查所分析的情况相一致,有什么新的变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加强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毒和饮水产品卫生安全的规定。 消毒产品,指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用于杀灭和清除传播媒介上的传染病病原体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消毒装置。 饮用水是人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一旦受到致病性微生物的污染,可由于供水方式的不同引起大范围的经水传播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后果。因此本条的规定对预防控制肠道传染病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进口或者国产的用于饮用水供应、处理等有关的管材和管件、水箱、防护材料、水处理剂、水处理器等。 卫生部2002年修订发布了《消毒技术规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规范对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中对消毒产品试验、测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是卫生部2001年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消毒产品饮用水的供应和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部、卫生部1996年发布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主要指城乡自来水厂和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应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和消毒设施。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密闭,并不得与排水管道直接连接。集中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消毒、清洗、排污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集中式供水是目前我国的主要饮用水源,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该标准对饮用水的细菌学、化学、毒理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卫生标准。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于传染病疫源地的消毒主要疫区的消毒,疫点的随时消毒和疫点的终末消毒。消毒过程首先要保证消毒产品的质量。对于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2002年卫生部发布实施的《消毒管理办法》已作出具体规定。用于防治传染病的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国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生产消毒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合格的生产条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认可,取得卫生许可证。目前,卫生部正在对《消毒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按照本法规定报国务院审议发布。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专业机构传染病报告制度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六项主要内容:一是,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二是,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主体;三是,传染病报告的内容;四是,传染病报告的属地原则;五是,传染病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六是,军队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疫情的规定。 (一)关于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是有关决策机关掌握传染病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只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传染病报告制度,并且保证其正常运转,才能保证信息的通畅。这是决策机关准确把握事件动态,及时、正确进行决策,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前提。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有关事件的信息往往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到决策机关,甚至出现谎报、瞒报的现象。信息的不准和渠道的不畅直接影响着对传染病的处理。在2003年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过程的初期,信息不畅的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决策,有的甚至错过了采取控制措施的最佳时机。保证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的准确和通畅,是及时、正确处理传染病的关键之一。因此,将传染病疫情报告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定下来,是非常必要的。 如何全面理解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全面理解这一制度,应当结合学习本法的有关条款,例如,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的职责;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等方面的义务;第十七条规定的传染病监测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第二十条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第二十—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职责等。应当说,这一制度是建立在信息通畅、反应快捷基础上的一个综合系统及其运作方式。本法通过不同的条款设置的不同规定,从不同角度确定了这一系统的框架,具体到建立这一系统的细节,本条授权国务院和卫生部制定传染病报告规范。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的职责、报告的方式、传染病分类、分级的报告等规定将在这一规范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主体 按照本条的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是传染病疫情的法定报告人。这里所说的执行职务的人员,是指在其所在的机构中从事与其所在机构职责相关的工作的人员。 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主体,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例如,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的规章(例如,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7号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例如,1999年8月21日卫办发[1999]第382号《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病和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通知》)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为了使中央政府能够尽快掌握重大传染病的有关信息,在有关现有规定和报告系统的基础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是责任报告人。由于本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传染病疫情,因此,从法律上确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传染病报告制度的—部分。这样规定,意在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报告工作中所应当担负的责任。针对上述规定,本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以及《突发公共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法定报告人是责任报告人,具有明确的法定责任,不履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责任报告人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必须按照规定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三)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与传染病有关的三种情况必须报告:—是,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二是,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三是,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同时,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的授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属于与传染病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情形,也应当属于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此外 卫生部根据传染病的发病情况也可以规定其他的报告内容。 1.关于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即法定传染病,法定传染病的分类和病种在本法第三条有明确的规定。传染病疫情,顾名思义,就是发生传染病疫病的情况,按照流行病学的概念,应当包括发生传染病的人、地、时的内容。因此,对于法定传染病不管是暴发、流行还是发生散发病例,均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报告办法报告,如果卫生部规定的报告办法中对部分法定传染病实行监测报告,则应当对监测情况进行报告。 2.关于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 法定传染病以外,还有许多种传染病。但是,由于其在我国的发病水平低或者没有发现其在我国有发生,同时,也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传染病控制能力,并没有将这些传染病列入法定传染病,即非法定传染病。因此,对非法定传染病的报告,并没有像法定传染病的报告一样,只要出现疫情就要报告。而是规定只有在非法定传染病发生暴发、流行时,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这种规定,即考虑到了我国疾病控制的能力,又能够使有关部门及时掌握非法定传染病的疫情动态。当非法定传染病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时候,按照本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卫生部可以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 这里的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病人。流行是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明显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判定一个传染病是否暴发、流行,应当结合该传染病的一般发病率、新发病例的时段、区域以及自然条件等因素,即流行病学中所讲的人、地、时的因素进行要说明的是,对未列人法定传染病的传染病的发生,并不是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传染病监测制度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中,均包含对非法定传染病的措施。 3.关于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报告 这里应当把握住“突发”和“原因不明”两个关键词。“突发”是在没有掌握其发生的前兆因素的情况下突然发生,在我们的监测系统中没有发现相关的因素,或者从相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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