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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6
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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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长期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有能力承担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健康教育和培训、普及防治知识、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等工作,这也是体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专业特点的重要内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本着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原则,对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设区的市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做了明确划分和界定,这将有利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中更好地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开展预警以及发布预警信息的规定。 我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指通过采取各种防治措施避免或减少传染病发生、流行。传染病预警制度是避免或减少传染病发生、流行,避免或减少传染病对公众健康、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影响的重要预防控制措施,预警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传染病预防控制中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 预警是对预测到可能发生的事件的危害程度以及后果进行综合评估后,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发布危害警告,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最大限度防范危害的发生、发展,减少危害的程度。 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必须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三个条件和环节,同时还与人的生理、外环境以及社会心理等影响因素有关。虽然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的发生难以预料,但随着对传染病流行规律科学认识的不断加深,在充分掌握传染病历史资料和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影响因素变化的基础上,可以早期识别传染病暴发和流行的苗头,对其发生的规模、可能波及的范围及其危害程度,做出预测和预警。 2003年SARS疫情发生后,党和政府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更加重视,逐步加强了传染病监测体系建设,而且,目前传染病监测预警技术也取得了巨大发展,这些都为开展传染病的预测、预警工作创造了基本条件。另外,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我国传染病防治面临的复杂形势也要求我们必须开展传染病发生、流行的预测预警工作。因此,本修订法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预警以有效监测为基础。通过监测,收集到传染病发生及其影响因素的信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预测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趋势。因此监测的质量、敏感性、及时性决定了预警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预警必须依赖有效的评估机制。通过对预测到的可能发生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科学评估,确定相应的预警级别。有效的评估机制涉及到多学科、多领域和多部门,既要从技术层面考虑疾病控制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其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的影响及公众的心理等客观实际,必须理论结合实际,做到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综合判断。 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必须依靠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各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配合,社会各阶层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做到统一指挥,有效协调,科学防治,迅速及时,有效应对。一旦发出传染病预警,必然要采取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动员公共卫生资源,这必然会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同程度影响。因此,应加强对传染病预警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传染病的预警能力。预警信息的确定、发布、相应措施的启动,必须是在综合考虑对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公众心理影响和疾病控制工作需要等因素的基础上,择机发布或公布。 预警发布的方式可以分为内部通报和社会公布。内部通报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调度资源,做好应对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各种准备。社会发布传染病预警,主要为了提高广大群众的预防疾病意识,自觉采取预防疾病的行为,做好自我保护,减少疾病的传播。社会公布还有利于缓解社会紧张,消除公众的恐惧,发挥信息主渠道的作用,减除谣传的影响,稳定社会,动员全社会参与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因此预警发布的形式需要根据疾病控制工作并考虑到社会影响因素而确定。 为保证传染病预警的严肃性、权威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协调疾病控制与社会发展,预警发布权限设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内容的规定。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而预先制定的方案。根据本条规定,省、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都要制定本区内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 我国传染病防治经验表明,制定科学的应对预案既能够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也能够在传染病发生时,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传染病流行和暴发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疾病的发生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往往从局部地区首先出现,并逐步蔓延,因此,提高各级特别是基层传染病预防控制意识和能力,强化基层传染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对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并对预案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必须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历史经验表明,传染病疫情有效控制工作需要社会多个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协同配合。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由多个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传染病疫情控制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一般来说,指挥部领导由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部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主要领领导参与。另外,在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中必须明确传染病应急处理指挥部各组成部门的具体职责,以便责任明确,有效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本款是对第十七条的衔接和细化。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基础,也是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和方案的主要内容。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必须坚持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在日常工作中,要制定传染病监测规划,明确监测内容,建立监测体系和相关制度;在传染病疫情发生后,要对疫情动态进行跟踪监测,随时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发生的疫情、可能的趋势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传染病信息分析主要是对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发现流行或暴发的苗头,分析疫情发生原因、发展趋势,为做出传染病的预测预警和制定预防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传染病信息报告要求明确责任报告人,规定报告内容,对不同的传染病要规定报告时限,同时,对报告的方式也要进行规定。传染病信息通报是协调各部门开展传染病控制工作的基本条件,信息通报主要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际卫生组织的通报;毗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通告;有关部门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发生疫情的地区向毗邻地区通报。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应该履行的职责。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的职责。本款是对第十八条、二十一条的衔接,并进一步强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的责任。在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中要进一步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任务和责任,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效协调,防治结合。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具体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的规划、方案,加强疾病以及相关因素的监测,分析预测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趋势,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诊断水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做好计划免疫和其他疫苗可预防疾病的控制工作,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做好卫生学评价工作。 医疗机构要做好传染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由经过培训的传染病医生检诊所有就诊的可疑病例,及早检出和控制传染病人;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科(室),作好院内感染的控制;明确和强化预防保健科的职责,加强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工作,特别要强调对发现的传染病人要及时进行核实、报告,采取相关的控制措施;并负责收集、报告、分析死亡病例资料,及时发现传染病线索,为及早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发挥预警作用。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对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分级,要考虑传染病的种类、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要坚持危害第一原则,同时要兼顾波及范围和行政区划。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体现传染病控制中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避免责任不明,任务不清,反应滞后和反应过度的现象。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对指导各级政府和卫生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控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在应对传染病疫情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应对。同时,不同级别的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采取应急处理的方式、动用的应急处置力量、实施的控制措施不同,对其进行合理分级,根据不同级别传染病疫情制定和启动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可以降低和减少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提高疫情控制工作的效率。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传染病防治工作涉及面广,既有现场的处理工作,又涉及后勤保障,因此,预案控制措施应当尽量全面、细致,详尽周全。在现场处理中,由于不同的传染病发病特点、传播途径不同,其控制措施也是因病而异。本法第三十九至四十九条阐述了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各项措施,在预案制定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具体化,使预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应急物资的储备主要包括实物储备、资金储备及能力储备,不同级别、不同地方的政府部门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也各不相同,各级政府部门要本着分级储备、综合调配、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品种齐全的原则做好储备工作。根据本辖区内传染病疫情实际控制需要确定储备目录清单、数量,制定管理制度,建立调用机制。 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的目的就是为在出现传染病疫情时,能按预案的要求,有效应对。预案制定后,要做好对各种预案的培训工作,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分工的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人员,明确职责,熟悉预案要求。在一旦出现传染病疫情时能及时到位,按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其次要做好预案的演练工作,模拟真实事件场景,检验对传染病疫情的反应、应对能力,及时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传染病预警后,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预防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规定。 预防传染病不只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同时也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本条实际上是对本法第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规定中,如何开展预防工作作出的具体要求。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是个细菌、病毒、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集中的场所。如果对传染病的预防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出现漏洞,极有可能造成传染病的播散,致使医疗机构成为严重的传染源。不仅无法继续承担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反而会被宣布为疫点,被采取隔离措施,停止一切执业活动。通过2003年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万万不可掉以轻心。 要做到有效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就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流于形式,不出现偏差,克服麻痹思想,消除侥幸心理。只有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才能预防到位。 此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指除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医院工作制度》中的隔离消毒制度等法律规范以外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以各种形式的文件下发的、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如:《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呼吸道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工作的通知》、《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还应当包括卫生部与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如:《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共同印发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等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预防工作 为了保证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此项具体工作。考虑到医疗机构的规模不同,功能不同,承担传染病医疗救治的任务不同,本法没有要求医疗机构采取统一的管理模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可以设置独立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可以将此项工作确定给一个部门,如医务处(科)或者预防保健科;可以将此项工作分配给几个部门,如由医务处(科)、门诊部、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此项工作;也可以确定两名以上的人员分管此项工作。总之,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医疗机构必须做到有岗、有人、有职责、有制度。 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工作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1.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1)传染病疫情报告。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2)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根据本法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职工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医院内部的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按照本法第四章、第五章相关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并采取必要的其他预防措施;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本机构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等等。 (3)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范围,承担辖区内居住人口的预防接种;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预防性服药;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2.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1)危险因素监测。承担此项工作需要注意三点:一是监测范围仅限于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不涉及其他;二是危险因素包括医院感染病例、消毒灭菌效果、环境卫生(空气、物体表面和医务人员的手);三是监测是长期的、连续的,收集、整理、分析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的动态分布及其影响因素等相关资料,并将信息及时传达给一切依法应当知道的单位和个人。这也是预防传染病流行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2)安全防护。是指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防护知识的培训,正确掌握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保证防护效果,预防发生感染,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健康。 (3)消毒。消毒灭菌应当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出现偏差。 (4)隔离。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采取一般性隔离治疗措施和强制性隔离治疗措施,以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5)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极有可能成为传染源。因此,必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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