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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3
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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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的领导。这也体现了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这一要求。 其次,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其在业务上,要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服从整体规划,与地方各部门协调一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其他有关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财政、人事、教育、科技、药监、质检、外事、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传染病防治相关的工作,共同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工作中,要处理好实行垂直领导的有关部门,如工商、药监、质检等,其派出机构与所在地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各部门应当服从地方政府的领导,保证政令通畅,确保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军队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军队卫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保障军队广大官兵的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军队医院向地方开放等新情况的出现,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在2003年春天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军队医院与地方之间存在沟通不力、信息不畅等问题,影响了防治工作的开展。针对这一问题,本法明确了如下两个报告制度:一是,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传染病的防治不同于其他工作,必须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相同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宜军队、地方各搞一套办法。因此,本条规定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要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考虑到军队有着相对独立的建制,其工作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保密等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法规定,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即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履行本法规定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地位和职责的规定。 本法所指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附则第七十八条第十四、十五项规定了其含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十八条具体规定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的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第五十一、五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的职责及其实施医疗救治的条件和能力。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本条所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本条第一款指出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其中传染病监测包括系统地收集整理监测区内与疫情监测和分析有关的基本资料,在此基础上对重点防治的病种进行定期、定点的监测研究,掌握该病发生发展的规律,以及与其相关的社会、自然因素,为制定防治对策、开展防治工作、评价效果提供依据。预测是在对常规疫情和专题检测资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重点病种根据其流行周期、发病季节等流行特征,可能引起流行的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等,及时发现可能引起流行的迹象和因素,进行综合预测分析,在流行前期做出预报,以便采取预防措施。流行病学调查是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即通过查明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者三个环节,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二代病例发生。疫情报告包括常规疫情报告、特殊疫情报告(暴发疫情、重大疫情、灾区疫情、新发现或者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传染病漏报调查、疫情资料管理和利用、疫情报告管理的检查指导等内容。具体报告的程序和时限,按照卫生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对属于传染病疫情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报告、通报并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二)医疗机构 本条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本条第二款指出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控制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医疗机构的预防保健科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地段的医疗预防工作,包括疫情报告、传染病的消毒隔离、计划免疫接种、预防性投药等;积极防治传染病、结核病等常见、多发病;积极开展、检查、指导本院和地段的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宣传卫生知识,做好除害灭病工作。 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社区防治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社区医疗机构执行法定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协助开展漏报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对传染源予以隔离,对疫源地进行消毒;指导恢复期病人定期复查并随访;开展计划免疫等免疫接种。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指的是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村卫生室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其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主要任务是落实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开展计划免疫等预防接种;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为艾滋病等传染病患者提供咨询等。 对于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经诊断为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依照规定将其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传染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规定。 (一)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医学水平的提高离不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依靠科学技术,寻找病因,发现有效的诊断及控制手段,进行疫苗、治疗药物等的研究,对于传染病的防治是至关重要的。坚持依靠科学、运用科学,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作用,是战胜疾病的动力源泉。 国家明确有关传染病防治科学研究的政策,有利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到有关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中来,促进传染病防治科学水平的提高。 (二)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 中医和西医作为两种不同医学体系,有着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和理念,各有所长。但其都有着共同的目的,即减少病痛,造福人类。现代医学在传染病的防治上与传统医学互为补充,相互协调,共同发展,共同为人类健康服务。 中医药等传统医药主要是指中医药和藏医、蒙医、维医等中国的传统医药。中医药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文化的伟大贡献,她为中华民族几千年繁衍生息、日益强盛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国历史上曾遭遇无数次疫病侵袭,但从未像欧洲那样死亡几千、几百万人,就是因为中医药在重大疫病的防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防治SARS的过程中,中医药已成为救治患者的一支重要力量,其科学价值得到充分体现。这些经验非常宝贵,需要进一步总结、研究和推广。为此,本法将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提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体现了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 (三)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传染病是对人类健康的威胁,是全球共同面对的威胁。我们作为世界大家庭中的一员,与其他各国的交往越来越密切,不愿意,也不可能与世界隔绝。发生在其他国家的传染病流行,可能对我国产生影响,反之亦然。因此,我们不仅要对本国人民的健康负责,也要对世界其他国家人民的健康负起应有的责任。 科学技术无国界,特别是在面对全人类的共同威胁——传染病时,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更是重要途径。为了更有效的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国家鼓励开展有关传染病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这种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包括政府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也包括与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以及民间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全世界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共同努力,消灭和控制危害人类健康的各种传染病,或者降低其造成的损害,造福全人类。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会参与共同防治传染病的有关规定。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十分广泛的社会工作,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防治,才能做好这一工作。群防群治是我国传染病防治的一条基本经验。支持和鼓励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要让它真正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此,本法规定为了方便社会各界参与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制度,这里所说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使社会各界参与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政府应当向群众普及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公布统一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隐患时,都可以拨打电话向有关部门报告,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将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对报告的调查核实制度,及时对举报和报告作出处理和反应。对传染病疫情的举报和报告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3.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志愿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传染病预防、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的基本知识培训,提供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保护志愿者的身体健康。 5.对社会捐赠严格工作程序,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切实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接受捐赠的部门和社会组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确保捐赠款物全部用于传染病的防治和救助。防止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捐赠款物重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传染病防治中作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居民或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国家行政机关。 鉴于传染病传播的特点,在疫情的始发阶段能否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城市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单位的防治工作十分重要。城市社区人口密度大,农村防治条件相对薄弱,这些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难点。因此,本法特别强调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有效组织群众,努力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构建起一道抵御疫情、抗击疫病的严密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城市和农村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据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利用各种形式向居(村)民宣传防病知识,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居(村)民的有关情况,力争做到对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发动居(村)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生活环境,提高防治疾病的能力。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释义] 本条是关于健康教育和知识、技能培训的规定。 本条规定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健康教育是三级预防中第一级预防的核心。采纳和建立有利于健康的行为,提高自我保健意识,掌握自我保健的方法和技术,有赖于健康教育。健康教育是一种以健康为中心的全民性教育,它旨在通过保健知识和技术的传播,影响人们的认识态度和价值观念,鼓励人们建立正确的健康意识,养成积极的社会心理态度,提高自我保健能力,有效地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终止不健康的行为,消除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这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评价的教育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条所指的健康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公众的健康教育 随着大众传播媒介形式的多样化,大众传播成为传染病健康教育的主要传播方式,特别是随着目前电视业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传播形式更是趋向生活化和商品化,可用电视公益广告、商品的外包装等形式进行有关传染病预防内容宣传教育。 传染病健康教育应该是经常、持久的,应结合日常的预防保健、传染病防治和计划免疫工作,把传染病健康教育贯穿其始终,但是为了突出效果,也应选择有利时机,如: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特点,在流行季节前进行宣传教育;结合每年的有关卫生日,进行健康教育,例如“4?25”儿童计免宣传日、强化免疫日、艾滋病日等;传染病流行时,要有针对性、突击性地进行防止疾病发生和疫情扩散的健康教育,如消毒、隔离、检疫、预防接种等卫生知识及行为教育;结合爱国卫生运动或创建卫生城市的时机。进行传染病健康教育,在我国这两项活动是政府领导下的全社会参与卫生防病工作的好方式,同时也是对各级领导乃至普通公民进行防病教育的极佳时机。 本款强调指出的“无偿”,就是指新闻媒体为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是义务的,是完全免费的,任何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不能为宣传传染病防治而收取费用。 (二)对除医学院校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的健康教育 本条第二款指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健康教育应当从幼儿园的孩子抓起,这对于建立良好的行为定型,对于树立预防疾病的思想,对于造就一代有良好健康文化素质的新人,具有决定性意义。学校校医以合理营养、良好卫生习惯、戒烟、性知识、体格锻炼、意外伤害、口腔卫生等为主。定期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尤其是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开展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传染病的防治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工作,应利用学校这一传播知识的场所,抓好中小学生的传染病健康教育。因为他们所占比例大,最易接受新事物和新知识,更重要的是,通过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行为,当他们步人社会后,就会对改善每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环境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健康教育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有关传染病的基本知识:即各种传染病的一般临床特点、流行病学特点、主要危害、必要的疫情及预测预报情况等,使大家对传染病引起警觉且具备一般和必要的预防知识。 2.控制传染源的知识:动物源性及虫媒传染病传染源的控制知识和方法,如鼠源性传染病中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等疾病,要向群众宣传鼠的危害、灭鼠的方法,使群众自觉参与灭鼠等。传染病患者和带菌者作为传染源,要进行隔离和管理知识的教育,特别对家庭隔离病人更应注意此方面的教育。其次,随着卫生知识的普及,注意教育公众正确对待传染病患者,防止对常见、多发传染病病人隔离的轻视和麻痹,而对病死率高、少见传染病和感染者的恐惧倾向。如对待痢疾病人,隔离意识差;对艾滋病感染者或患者,恐惧害怕,这方面应该加以引导和教育。 3.切断传播病途径的知识:针对不同类型传染病传播途径,教给大家相应的预防知识,如消化道传染病,采取“三管一灭”(管水、管饮食、管粪便、灭苍蝇)措施,防止病从口人;又如性传播疾病,主要教育大家洁身自爱,注意不良性行为等。 4.提高人群免疫力的知识:主要是普及计划免疫与预防接种的知识。在我国,由于政府的重视、卫生与其他部门的努力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计免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这与健康教育有一定关系,但随着计划免疫工作深入开展和面临消灭和消除一些传染病(如脊灰、麻疹)的艰巨形势,这方面的健康教育仍是一个重点,必须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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