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2
病诊治不及时、控制不得力等问题,本法设专章,从以下几方面对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和强化医疗机构传染病预防的功能等制度作了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二是,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传染病防治的要求。
三是,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开展对传染病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经诊断为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应当按照规定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同时,对医疗机构接诊、救治、转诊传染病病人的病历资料的收集和保管作出规定。
(三)关于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指按照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对不同类别的传染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的病种有很多,也有许多利用现代科技产品无法认识的传染病;根据目前的认识水平将传染病划分为法定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只是规定了对法定传染病和原因不明传染病的管理。对法定传染病实施分类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有计划地采取不同的措施,以更好地降低防控成本,提高防控水平和效果。
(四)关于依靠科学
依靠科学是本次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原则。
传染病防治工作,不仅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习俗的影响和制约,还受到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并与医学科学的发展紧密相联。
科学是一切疫病的克星,传染病防治工作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医学科学,是在对疾病的病因分析、控制措施、治疗方法和技术规范的反复验证和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传染病防治法只有正确地反映医学科学的最新成果,才能保证法律的质量,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人类对生命科学的探索进入了全新的境界,使医学科学的许多理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只有这些科学理论被运用到传染病防治法当中,使相关立法和执法工作符合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律,使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坚实的科学理论基础,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本法针对传染病控制的不同环节和有关因素,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
(五)关于依靠群众
依靠群众也是本次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原则,是在长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特别是2003年的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斗争得出的重要结论。
传染病的暴发、传播、流行具有群体性的特点,因此,任何传染病的防治都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例如2003年抗击“非典”过程中,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并加大对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的力度,使广大群众不仅及时了解了疫情的发展变化并做好各项准备,而且还充分了解了“非典”传播的特点和预防知识,使群众能够理解政府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并给予积极配合与支持。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动员群众,面对共同的敌人——传染病,团结协作,众志成城,这是战胜一切疾病的群众基础。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一成功经验总结、固定下来。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传染病防治法病种分类的规定。
关于法定传染病病种及其分类,对这个问题,各方面比较关注。旧的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三类。在修订过程中,经反复征求专家意见,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是:1.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传染病在我国的发病水平和危害程度,并结合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决定哪一种传染病应该列入法定传染病;2.把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为分类原则。据此,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将原来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将原来乙类传染病中的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整为丙类传染病。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律修改过程中,对是否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有不同意见,有些人士认为,人患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我国并没有病例发生,没有必要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但考虑到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世界卫生组织也建议各国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甲类传染病管理。而且,该病的传染速度快,危害程度高,一旦发生就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尽管,我国尚未发现此病例,但在我国周边国家已经发生病例,本次修订未雨稠缪,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有利于我国在第一时间对可能发生疫情进行防控,使其不发生,或发生初期得到有效控制。因此,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另外,根据病原体的分类,还将列入法定传染病的病种按照病毒、细菌、螺旋体、寄生虫的顺序重新作了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列入本法的法定传染病共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本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甲类传染病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及乙类或者丙类以外的传染病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的规定。
(一)关于非甲类传染病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非甲类传染病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两种情况:一是,本法明确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二是,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行情况,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既然不是甲类传染病,为什么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呢?主要是因为这些传染病是传染病性较强、危害较大,一旦暴发、流行起来,对社会的破坏力非常大。既然如此,为什么不直接将这些传染病规定为甲类传染病呢?其理由有二:一是,甲类传染病一般为国际检疫传染病。目前,国际检疫传染病只有《国际卫生条例》中规定的三种传染病:鼠疫、霍乱和黄热病。我国没有发生过黄热病病例。因此,从旧的传染病防治法到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只将前两种规定为甲类传染病,即国际检疫的传染病。二是,这样的规定具有灵活性,能够适应传染病的不断发展演变。乙类传染病中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已经确定最为严重的以外,其他的乙类传染病以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由卫生部根据具体情况掌握,然后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近年来,新的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不断出现,而且它们对人类威胁的性质和程度都非常严重。此外,由于人口的大范围、大数量的流动,使得传统的隔离方式有时无法奏效,也使得一地暴发的传染病能够迅速传播到其他地区,或者使本不可能造成大流行的传染病,发生大的暴发、流行。基于上述情况,本法授权国务院对法定的甲类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有些传染病具有地区性特点,由于气候和地理环境的原因,只在局部地区流行,在其他地方流行不起来。因此,考虑到各地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需要,本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应当指出,这一规定,并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调整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的种类,而只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只在本地区流行的法定传染病以外的传染病,采取本法规定的、针对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等管理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职责的规定。
(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领导地位
本条第一款所指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各项行政事务的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的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卫生事业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负有重要责任。”
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一项十分广泛的社会工作,涉及卫生、农业、交通、公安、财政、药监、质检等多个部门。因此,传染病防治工作绝不是卫生部门一家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领导责任,有利于调动、协调各部门、各方面参加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传染病防治规划是指,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地方免疫规划、监测规划、预防控制规划等在内的,以预防、监测、控制、消除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为目的,全局性的防治规划。
国务院根据全国范围内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及控制目标,制定的全国性的传染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传染病防治规划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传染病防治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的防治规划,明确传染病防治目标。
传染病防治规划的制定有利于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开展,真正达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传播的目的。
作为一项社会工作,传染病防治涉及面很广,为了更好地体现本条第一款所确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作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职能部门,传染病防治规划的具体制定工作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实施主要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三)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2003年7月,胡锦涛主席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健全全国疫情信息网络,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建立应急救治队伍,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温家宝总理也明确提出“公共卫生建设的目标是,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1.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2000年,卫生部党组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决定组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新型的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增强疾病预防控制综合能力,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与效率。
疾病控制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和各地疾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国家、省、地、县四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建设。重点解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转换、队伍建设,以及业务用房、基本装备等基础建设问题。其中,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采取中央与地方共建的方法,改善基础设施和检测设备。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将使我国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跨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更好的服务于大众。
2.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体系
医疗救治是传染病防治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怎样利用好现有的医疗体系,建立健全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在内的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是事关传染病防治工作全局的大事。
温家宝总理在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座谈会上曾明确指出,县级以上都要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省市(地)两级应当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建立一支能够处置突发疫情的机动应急医疗卫生队伍,作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力量。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还指出,要在直辖市、省会和地级市建立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在直辖市、省会城市选择一所现有综合性医院进行改建、扩建,建立不同规模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后备医院;在地级市改建、扩建一所传染病院(区)或后备医院;在县级医院内通过改建、扩建设置传染病科或相对隔离的传染病区,建设内容要根据当地流行病、多发病的具体情况确定。在省、地级市分别建立一支专业救治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设备。一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迅速组织,开赴现场,及时开展救治。
要将传染病的日常医疗工作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改革管理机制运行机制、提升专业人才技术能力等措施,提高救治能力和救治水平,健全各级具有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以及紧急医疗救治中心,组建应急救治队伍,建立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有效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卫生部计划在直辖市、省会和地级城市建立紧急的医疗救援中心,把各个医院的急诊科室纳入到城市的急救系统;在直辖市、省会城市选择一个综合性的医院进行改造和扩建,建立不同规模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后备医院;在地级市改建一所传染病医院或后备医院,在现有的县医院内设置不同规模的传染病科或者是相对隔离的传染病区,完善传染病救治体系。2003年,地级市的传染病医院(病区)和部分紧急救援中心建设已经启动,全部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
同时,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鼓励竞争,鼓励城市卫生资源向农村转移,提高卫生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好的制度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因此,在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的同时,要强化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改革和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针对卫生执法监督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有权无责,以及医疗卫生行业监督薄弱等问题,要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的体系和责任,不断提高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的素质,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公正执法,坚决打击和惩处各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职责的规定。
(一)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职责主要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
同时,作为国务院分管卫生的职能部门,卫生部负责对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指导。
(二)主管各地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首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的职能部门,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从事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服从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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