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释义
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
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这是我国公共卫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根本目标,是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中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全社会的医疗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必将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社会文明的程度,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对全体社会成员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建国以来,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实行妇女儿童保健、防治传染病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治疗、轻预防的倾向,预防保健工作还不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2003年抗击“非典”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国家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的救治能力、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建设,国务院决定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并责成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共同组成修订起草小组,具体负责修订起草工作。为了着力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效整合卫生资源,增加政府对传染病防治事业的投入,加大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总结以往防治传染病的经验尤其是吸取2003年防治“非典”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这次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主要增设了以下制度:
一是,突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设定了传染病监测制度,加强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治疗,防止传染病扩散,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医院内感染等方面的责任。
二是,完善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规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增加了政府各部门、各有关机构之间的疫情通报制度。
三是,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针对不同传染病的特点,并根据各级各类专业机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规定严格控制疫情扩散的各种措施。
四是,设专章规定传染病的救治工作,通过对医疗机构接诊、分诊、救治、转诊、保存病历资料的规定,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以防止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发生医院内交叉感染。
五是,加强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设专章规定了传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增加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做好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物资储备。
六是,做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一方面要控制传染病的扩散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应当保障公民个人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切实施行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传染病防治工作,首先应当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传染病的防治,不仅仅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努力工作,亦需要其他部门的通力配合并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需要对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作出具体部署,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传染病防治工作还需要医疗卫生机构、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理解、配合。有关部门还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这部法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全民的公共卫生意识有一个较大的提高,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移风易俗,革除陈规陋习,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作好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增强依法防疫的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由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起草小组编写。撰写本释义的同志,对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制度、出台背景有着较深刻的理解,对具体条文的基本内涵、所针对的问题以及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较准确的把握。相信该书的出版,会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学习、宣传、执行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有所裨益。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卫生部副部长 王陇德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发布,并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在认真总结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和反复征求多方意见修改完成的。修订后的这部法律,对当前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非常及时和必要,必将对提高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整体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障人民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好传染病防治法,切实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新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有关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控制以及医疗救治和保障措施等各项制度,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与预警,完善了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定,强化了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其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将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重要性,注重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切实落实学习和培训工作。要将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抓紧拟订学习、宣传和人员培训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对传染病防治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法律的各项规定。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分级、分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法知识的培训,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的各项规定,明确所肩负的责任。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为传染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做好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法律施行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一)建立、完善传染病防治各项工作制度
传染病防治要实行预防为主。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法律规定了各项传染病防治的工作制度,如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等。完善这些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的关键和基础。卫生部将按照法律的规定,与有关部门配合尽快做好有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依法完成相关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治的长效工作机制,保证法定职责的切实履行。
(二)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执法监督体系的建设
传染病防治法对建立健全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时,必须研究建立两个体系之间密切协作的运转机制;在加快疾病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并加强职能定位、责任分工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综合执法、权责一致的原则,不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力度。
(三)积极争取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予以了明确规定,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在面临严峻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用足用好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做好部门间协调和有关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检查,合理有效使用各项资金,努力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传染病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及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出发点和立足点,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传染病防治法的发布施行为契机,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和宣传贯彻活动,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证其全面贯彻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4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23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48
第四章 疫情控制 59
第五章 医疗救治 68
第六章 监督管理 74
第七章 保障措施 80
第八章 法律责任 86
第九章 附则 108
附: 11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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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有两个立法目的:一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二是,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前者是本法的直接目的,后者是本法要通过直接目的而实现的根本目的与长远目的。
(一)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传染病,指由于具有传染病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人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传染病种类很多,可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传播、发生或者流行。
预防、控制和消除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传染病防治重在预防。
预防,指在传染病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减少或者避免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本法在传染病防治的报告、治疗、控制等各个环节,始终贯穿“预防为主”这条主线,防止传染病疫情扩散蔓延。例如,设定了传染病监测制度,以提高预防传染病的监测预警能力;规定加强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治疗,防止传染病扩散;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医院内感染等方面的责任等。
控制,指在传染病发生后及时采取综合性防疫措施,消除各种传播因素,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保护易感人群,使疫情不再继续蔓延。本法分别不同情况,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的传染病控制措施作了规定。例如,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学干预以及对被污染的场所实施严格卫生处理等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组织有关单位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保护饮用水源等,经报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封闭有关场所的措施等;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控制措施的条件、程序,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
消除,指某种传染病在一定范围内经过一定时间的监测,不再出现,虽然发生这种传染病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但可以认为在这一范围内该传染病已被消除。这是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传染病防治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染病防治法是卫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为根本目标的,它直接涉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安全。人人享有健康的生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公共卫生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共卫生的发展水平,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本次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我国卫生法律制度,把维护和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根本立法宗旨,体现了对公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公民以及其他有关社会主体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向公民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健康水平。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传染病防治方针与原则的规定。
本条是防治传染病的指导思想,对整个传染病防治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2003年抗击“非典”的斗争考验,这一指导思想是完全正确的。
(一)关于预防为主
本法针对传染病预防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传染病预防制度作了完善:
一是,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将预防措施向传染病发病前延伸,通过及时发现影响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因素,对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预警。同时,规定了监测、预警的具体措施和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二是,强化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例的控制、救治。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要采取隔离治疗或者必要的医学干预措施;对发现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要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三是,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作用,尤其是要严格控制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承担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人员,承担医疗救治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切断传染病在医疗机构的传播途径。
四是,加强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生物安全工作。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传染病病原体样本,防止传染病的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国家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保障传染病菌种、毒种以及传染病检测样本在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本法在各个环节都贯穿了“预防为主”这条主线,防止传染病疫情扩散蔓延:设定了传染病监测制度,以提高国家的预防传染病的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治疗,防止传染病扩散;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医院内感染等方面的责任。
(二)关于防治结合
所谓“防治结合”,是指传染病的预防与医疗救治应当互相结合起来。旧的传染病防治法虽然规定了这一原则,但是,没有相应的具体明确的制度。这一做法直接导致传染病的防治分离。针对一些地方传染病救治能力较弱,一些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服务流程不符合传染病防治要求,不少医疗机构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患者相互推诿、对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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