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18
第七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应如何规范的规定。
一、本条是规范本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内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的,而根据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也就是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受本法规范,这主要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首先对职业病危害比较严重的单位进行管理。
但是其他单位也会产生职业病。虽然按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这些职业病防治活动不直接属于本法的规范之内,但这些单位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参照本法执行。这里所讲的“参照”不同于“依照”,有着可以部分执行以及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通的含义。本法关于规范职业病防治活动的规定,其他单位在参照执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特点予以适用,但是不得违背本法的立法宗旨、指导思想以及本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的原则。
二、同时,考虑到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高度统一的武装集团的特殊性,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2002年5月1日以前本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共同构成本法的效力体系。
法律的生效时间,一般根据该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即开始生效。如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由该法律规定发布后的某一时间为具体生效时间。如本法于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更好地为实施本法做准备。
贯彻实施本法,不是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一家的工作。而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本法中多处体现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等各方面责任的规定。要贯彻这些规定,必须让全社会都了解和遵守本法。这就需要有一个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的时间。特别是对各级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更需要一定的时间,以便在思想上、组织上和业务上做好贯彻实施本法的各项准备。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全面贯彻实施本法需要制定、颁布有关的规定、制度和技术要求。本法是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而多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又不具备实施本法的技术条件和专业知识,因而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形式对其进行治理改造和技术培训,以及健康教育。
三、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如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通常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客观原因,现已较少采用。
在时间效力上,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即法律生效时间涉及的法律溯及力。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他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这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据此,本法的时间效力可以理解为原则上无溯及力;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发生在本法实施前,职业病危害后果发生在本法实施以后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适用本法。
|
| |||||
Copyright © 2009-2024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教育中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