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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16
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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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有生产、经营或者进口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生产、经营或进口三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违法。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本条没有规定违法者应该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而是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这是因为生产、经营或进口行为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外贸管理、环保等许多关系重大的领域,涉及众多的执法主体,难以在本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来处罚。这是准用性法律规范,即不直接规定具体内容,而援引适用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有关法律、法规,是指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设备或者材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㈣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此外,如果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的行为。 本条处罚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不仅要求有违反本法的行为,而且要求必须有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危害结果,是结果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在本章的其他条款中已作了明确规定。构成本条违法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反本法的行为; 2、已经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的这种特定后果。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一般是指造成劳动者死亡、重度伤残、受损害人数众多等严重后果;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生命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同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是用人单位,受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在客观方面不仅要求有违反本法的行为,而且要求必须出现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种特定的危害后果。此外,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种种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本章的其他条款已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条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达到触犯刑律的严重程度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适用本章其它相应的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不仅适用其它相应的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而且还要适用本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触犯刑律的犯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该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主观方面是过失,过失是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则是出于故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该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其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其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过失是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则是出于故意。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在危害后果及主观方面完全相同,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领导、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人;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只不过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两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也不同。 3、《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危险物品肇事罪。该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过失是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则是出于故意。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在于危险物品肇事罪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未依法取得资质认证或者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专业性、技术性很强,而且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和专业人员,并且这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医疗服务活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和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影响很大,必须对这些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因此,本法规定了严格的资质认证制度。未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或者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是本条所规定的违法主体。曾取得资质认证或者批准但因违法行为而被取消的、或者所取得的资质认证、批准已过有效期限仍从事职业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也是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下: 未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擅自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擅自从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擅自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 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三、本条规定了两种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所得的有无及具体数额的多少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是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不是行政处罚,它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违法的单位在接到行政决定时立即停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服务。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形式。本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来源于未被批准从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服务的全部收入。 2、行政处分 本条规定,违法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也就是说,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单位,在追究单位行政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内部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防止出现单位内部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肆意违法却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立法漏洞,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三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法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的违法主体与第七十一条的违法主体相反,是已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或者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本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并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可以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活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本条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 1、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活动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有具体分类,超出资质认证,是指从事了上述活动中未被批准的活动或者未被批准的活动类别。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也有具体的服务项目分类,医疗卫生机构超出批准范围,是指从事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中未被批准的医疗服务类别或者具体医疗服务项目。 2、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本法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职责主要有: (1)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2)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本法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职责主要有: (1)第四十二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2)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未履行上述法定职责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不当的,都属于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与职业病防治活动有关的证明文件主要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作为有关证明的出具者,有义务出具客观真实的证明文件,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指: (1)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而出具报告的; (2)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报告的等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指: (1)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医疗活动而出具医疗证明文件的; (2)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医疗证明文件的等行为。 三、本条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本条规定了对单位的行政处罚和对单位内部人员的行政处分两种行政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所得的有无、具体数额的多少和情节是否严重分别给予下列相应的不同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在处以前三种处罚中相应的处罚的同时,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取消资格是行为罚或称能力罚的一种,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和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被取消资格前所允许的活动的处罚形式。这是一种严厉的处罚,应该在违法行为确实已经到了不可能正常行使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所确定的权利的情况时,才作出这种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本法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因此,该种处罚主体只能是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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