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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2
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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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 三、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的防治都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当务之急是严格控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大的几类职业病。因此,本法将职业病范围限定于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大的几类职业病,并且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法规定、调整并公布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后,即按新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和本法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的具体适用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会组织及其成员;各级政府及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的规定。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 1、预防为主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中,要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古今中外的实践证明,职业病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是可以通过实施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和减少的;而且,预防可以做到投入少、产出多、效益高。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增强前瞻意识,树立长远观点,克服短期行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地做好职业卫生预防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的措施主要有: (1)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 (2)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强化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范;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障:落实劳动者的知情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教育、职业卫生培训、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的女职工和职业禁忌者的职业健康特殊保护等; (7)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8)社会监督与民主管理。 2、防治结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必须正确处理“防”与“治”的关系,既不能轻“防”重“治”,不“防”只“治”,更不允许采取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等用工形式或者其他手段逃避不“防”不“治”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只防不治,或者轻视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或者对劳动者职业病的检查诊断与治疗康复;不能把“防”与“治”对立起来或者相互分离。防治结合包括有三个方面的含意: (1)预防为主,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治”的负担与代价; (2)所谓“治”,不只是对职业病的诊断治疗,更重要的是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这既是“防”,也是“治”;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控制措施和治理措施; (3)对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后果的工作场所,做到“防”中有“治”,“治”中有“防”,以“治”促“防”,通过“防”解决“治”的问题。所谓“防”中有“治”,就是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一边对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治理,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边及早地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安排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所谓“治”中有“防”,如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对职业病的病因学诊断分析,找到其致害原因,分析发病机制、发生规律、总结预防工作经验与教训,进而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上的问题作出分析诊断,并提出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治理对策和有效措施。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原则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繁多,危害的性质、途径和程度千差万别,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很复杂,需要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也相应不同。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针对性,有的放矢,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防治效果,降低执法监督的社会成本,必须对职业病危害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毒性、危害程度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分类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4)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2、综合治理 所谓综合治理,是指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采取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如立法、行政、经济、科技、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等,并将其纳入到法制化统一监督管理的轨道,对职业病危害所进行的治理。包括政府的规划管理与组织领导、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工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自律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会组织的督促与协助、劳动者的民主监督等。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 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本法的立法宗旨与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对其权利的保障义务。 一、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职业卫生保护,是指为保护和增进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危害,创造和改善适合人体生理、心理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所采取的各种管理与技术措施。根据本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止职业病的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8、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 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 2、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而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3、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优先采用有利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5、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组织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 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指用人单位内部按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而建立的一种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根据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控制效果取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效能,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则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效能的制度保证。鉴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对先行性、稳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的要求,消除职业病危害,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必须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必须从制度上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不同的职业病防治岗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根据本法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按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二、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用人单位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首先是用人单位领导要学好、用好职业病防治法,增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制定职业病防治的长远规划,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危机式管理”转向目标责任管理,从家长式的“压迫式管理”转向民主监督管理,从事后处理转为事前解决;其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要从基础工作抓起,常抓不懈;第三,在生产成本中保证必需的投入,从人、财、物上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第四,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五,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法定措施。 三、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衡量职业病防治水平的指标是多方面的,如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落实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及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水平、劳动者健康相关权益的保障程度、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普及程度等,但核心是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水平的提高,职业病发病率的下降,职业病危害后果的控制以及是否造成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及其损失的程度等。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主要看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指标。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帮助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职业病防治技术,保证职业病防治的必要经费投入,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四、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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