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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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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1日) 卫法监发[2000]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为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现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检验工作是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基础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的认定和管理,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规范: 一、所有开展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的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检验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验机构的认定、复核和管理工作。 三、以前已获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于2000年3月1日前,向原认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凡超过上述期限未提出复核申请的检验机构,视为自动放弃已认定的资格。 四、2000年6月底以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其认定的检验机构名单报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备案。 五、自2000年7月1日起,凡未获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不得开展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同时,我部将停止受理未经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认定检验机构的考核和管理。获得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自身管理和检验工作质量控制。对疏于管理,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和检验质量无法保证,屡次发生检验错误的检验机构,我部将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销其认定资格。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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