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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
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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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26日) 卫法监发[1999]第76号 第一条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第三条 卫生部设立各类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卫生部领导下,承担健康相关产品的技术评审工作,其主要任务包括: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二)为卫生部提供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 (三)承担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相关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组成。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由有关单位或相关专业两名专家(正高级职称)推荐,亦可直接由卫生部提名,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卫生部聘任。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每次评审会之前由卫生部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其中部分委员参加评审会议。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 评审委员会设秘书1—2名。秘书可以由评审委员兼任,也可以根据评审委员会提议,经卫生部同意,另行聘任。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来自不同单位的委员担任。卫生部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法人代表和检验负责人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秘书不得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会议、审定会议纪要及评审意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负责评审会议记录和整理评审意见,并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宜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享有应聘、辞聘以及对被评审产品进行审核、评议和表决的权利,并应当及时向评审委员会和卫生部提出有关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以客观、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技术评审工作,认真履行其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评审之机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送审资料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不得抄录、引用和外传。 第十四条 在评审有评审委员参与研制或初审的产品、委员所在单位检验、监制或生产的产品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不得应聘为评审工作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的顾问,不得参与评审工作相关产品的监制及其他可能有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五条 送审资料不符合卫生部有关受理要求时,评审委员会可以拒绝对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卫生部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会议,提供有关资料和对被评审产品进行审核评议,但不参加对评审结论的表决。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需要时,根据评审委员会提议,经卫生部同意,可以要求被评审产品的申请者在评审会议上申述理由,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遵章守纪;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卫生部可以中止其评审工作直至解聘。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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