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1日星期一
卫生部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2月10日)
卫规财发[1999]第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管理的决定》与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本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包括:
(一)依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
和标准,由本部及部属卫生、科研、教育事业单位收取的审批、审评、注册、证照、产品检验、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经国务院以及财政部批准建立,由卫生部直接管理的基金。
(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单位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等。
第三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不作为本办法规定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但应按现行财会管理制度纳人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隶属关系逐级上缴中央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收支计划由财政专户拨付。
第五条 规划财务司是本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卫生部收费管理办公室是本部预算外资金财务管理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部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的集中上缴与拨付等财务管理工作。
部直属二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级及下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本着勤俭办事业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管理,其基本职责是:合理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如实反映预算外资金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业务司局和部直属单位。
第二章 收支计划管理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支的计划管理制度。有关司局和单位要认真编制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年度收支计划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司局、本单位实际情况,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要正确处理需要与供给的关系,分别轻重缓急,把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
第十条 年度收支计划采取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自下而上的办法编制。业务部门应根据当年专业业务工作任务和特点,提出年度业务工作量计划任务书及支出计划,财务部门依据有关标准定额编制年度收支计划,逐级汇总上报,经规划财务司审核、部领导审批后,上报财政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部直属二级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汇总本级及下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送规划财务司财务与资产处。
本部各司局及有关单位行政性收费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直接报送规划财务司收费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年度收支计划经财政部和计划财务司逐级批复下达后。即成为预算外资金财务收支的依据。
第十二条 年度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除国家政策调整、业务计划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外,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对年度收支计划进行修订时,须按原渠道报请批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取得,必须以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增加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非经批准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执收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共同协商建立便于操作的收费管理程序,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避免发生错收、漏收费用情况。
第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要及时、足额存人收入过渡性账户,并按照规定的时日和上缴比例足额上缴。直属单位的收入,要逐级上缴卫生部,由收费管理办公室集中上缴中央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收入项目和类别,在总账科目下分别设置收入明细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收取的各项预算外资金。
第十八条 各司局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按规定程序上缴,不得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财政部或上级财务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财务制度,办理各项支出。
第二十条 各项支出必须按照收支计划执行。超出计划范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规定,预算外资金支出分为经费类支出和专项类支出。
经费类支出,是指部门和单位用于自身的经费支出。此类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标准和制度。
专项类支出,是指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支出。
第二十二条 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和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须报财政部批准。财政部批准后。基本建设,须按规定程序申报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资金;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业务部门向财务部门办理支出手续时,须凭记载准确、完整、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及有经办人与主管领导签字手续完备的支出报销单。在办理借款时应填制借款单,经办人必须将借款用途填写清楚,并经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四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报销时,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于有计划、有开支标准的报销凭证,经审核后予以报销。本部各业务司局超计划、临时性、特殊性、数额较大的支出,须经收费管理办公室审核,报规财司或部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的财务决算由规划财务司和各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要求编制。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二十六条 规划财务司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财务决算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务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置预算外资金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业务事项及会计科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有关人员应在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账面余额要每天与现金库存数核对无误,银行账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要依据财政部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按时编制并上报规定的会计报表,要做到账表相符、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完善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接受上级及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资料,执行检查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务管理部门,除做好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外,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管理经验,纠正和处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司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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