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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后,其依法享有的待遇有何变化?
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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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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