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防治

职业病诊断相关知识
日期:2010年11月05日           来源: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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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备哪些条件可作为职业病申请职业病诊断?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患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上的劳动雇佣关系,而用人单位必须是合法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引起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与病人临床表现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5)必须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2.什么是疑似职业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
(1)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
(2)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
(3)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病人的临床表现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
(5)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预测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
(6)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需要医学观察的其他对象。

3.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程序是什么?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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