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防治

左手医学 右手伦理之二─
日期:2009年09月03日           来源:北京协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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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试验滥用的危害
    人体试验指以研发、改善医疗技术及增进医学新知,而对人体进行医疗技术、药品或医疗器材试验研究之行为。其试验的目的在于确保医疗技术、医疗器材及药品对于医疗保健方面有无助益,及新药是否具有预期的效能,最终使诊疗新技术能够最终广泛应用于临床。因此人体临床试验是药物、医药器械研发中最关键的阶段。
    一般来说,人体参与人体试验的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人体的离体器官、组织、体液活细胞的使用,主要需要对上述样本的采集。对人体的伤害不大,或者为零,伦理涉及的问题,主要是知情同意的履行和隐私的保护。另一种是人体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医学研究,这是狭义的人体试验,涉及多个伦理问题,也是引起伦理争议的主要环节。美国一位名为赫姆斯的人,曾以“零号白老鼠”写了一篇书,披露他作为专门从事人体试验的一些感触。
    目前人体试验的类型,一般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天然试验、自我试验、自愿试验、强迫试验、欺骗试验、研究试验和治疗试验等。很明显,人体试验的滥用,首先不幸遭受强迫试验、欺骗试验的受试者,自身权利受到侵犯,身心可能受到严重伤害。
    非真实试验,即由于利益驱使等原因,导致试验结果不真实的人体试验,则危害的不仅仅是受试者,一旦投入广泛的临床应用,将对所有的患者人群造成不可避免的身心伤害,给社会也会带来沉重的社会负担和经济负担。
    在美国医学院的必修课中,萨尔-克鲁格曼这个名字至少会出现两次:一次作为乙肝病毒的发现者和乙肝疫苗的发明者,在病毒学或流行病学课上被追思缅怀;另一次,则是作为有争议的医学实验的主要负责人,在医学伦理课上被激烈讨论。
    作为乙肝病毒的发现者和乙肝疫苗的发明者,他使不止数千万人因此而不再被乙肝病毒所威胁。而乙肝疫苗被发明的过程,因为他以精神不健全的儿童为试验对象、并给其注射明知可能导致传染的含病毒血清。强迫受试儿童的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使儿童被迫参与试验,违反了最重要的伦理原则——自愿原则。
    还有一个臭名昭著的例子是发表口吃理论的温德尔?约翰逊。他的实验是在完成60年以后被公布于众的。1939年初,依阿华大学的温德尔?约翰逊博士组建了一个实验小组,研究课题是检验他提出的儿童口吃成因的新理论。尽管研究结果证实了约翰逊理论的正确性,并且约翰逊本人也因此成为全美最富盛名的语言能力病理学家,然而,就是在那次为期四个月的研究中,实验小组将孤儿院的孩子当作实验对象,并且动用心理施压等手段强迫他们口吃,致使多名儿童陷入极端的精神痛苦之中,一生难以修复。
    上述两个人体试验被滥用的例子,都严重违反了最重要的伦理原则,即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且没有以受试者的利益为重。同时也违反了对脆弱人群的特殊保护原则。用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孤儿和精神不健全的儿童作试验,已经成为历史,仍难逃历史的审判。
    目前还有一些科研人员,缺乏伦理审核意识。即使是申请进行审核的,也多是出于发表文章或课题验收等客观要求,而非在主观上真正认识到伦理审核的重要性。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作了一项500人的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临床试验中的病人承诺程序主要是研究者为逃避法律诉讼和制裁而设,而绝不是出于保护病人目的。我们呢?我们的研究人员和专家,是否会不自觉地成为今天的萨尔-克鲁格曼或温德尔?约翰逊?规避的唯一途径就是重视人体试验的伦理审核。
    伦理委员会的职能
    从医学伦理自古存在的希波克拉底誓词“余必依余之能力与判断,以救助病人,永不存损害妄为之念……”,到1946年对德国纳粹医师二战期间进行不人道的人体试验进行审判,提出自愿同意,创立人体试验重要伦理准则……,1964年召开的第18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正式通过“指导医疗卫生工作者从事包括以人作为试验者的生物医学研究方面的建议”,即“赫尔辛基宣言”,直至1966年,美国设置了人体试验审查委员会(IRB), 医学伦理审核一路完善至今。依照法律法规成立的伦理委员会从此依据人体试验伦理审核的原则和内容进行审核,并独立的做出批准、不批准或者作必要修改后再审查的决定。
    人体试验伦理审核的程序
    生物医学研究实施之前,首先要向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核的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伦理审核申请表、知情同意书模版等材料。在伦理审核表中包括研究或者相关技术应用方案等内容,要着重论述该研究可能产生的伦理问题,对受试者的风险评估等。在知情同意书中要明确体现受试者的自愿原则。
    伦理审核的形式通常有两种:会议审核和函审。原则上,伦理审核以会议审核为主、函审为辅。如果涉及的伦理问题不明显,受试者没有明显风险的研究,可以采取函审的方式。如果涉及重要的伦理问题,必须通过会议审核。
    人体试验审核的重要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是最重要的伦理原则,在法律上是双方共同的保护伞。知情同意是受试者权益保障的基础,知情同意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
    项目申请人必须在试验实施之前,事先得到受试者自愿的书面知情同意。无法获得书面知情同意的,应当事先获得口头知情同意,并提交获得口头知情同意的证明材料。对于无行为能力、无法自己做出决定的受试者必须得到其监护人或者代理人的书面知情同意。而且在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时,申请人必须向受试者提供完整易懂的必要信息,特别是对受试者可能不利的信息,包括:试验目的与程序,预期的受益、风险与不便,可替代的治疗措施,报酬与补偿,个人资料有限保密的原则,二次利用研究病历和生物标本的可能,受试者自愿参加与随时退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获得治疗和赔偿的权利等等。知情同意书应当以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能够被受试者所理解,并给予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同意受试。当项目的实施程序或者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并重新向伦理委员会提出伦理审查申请。要避免用经济利益或者特殊的诊疗待遇等诱导参与。要允许随时退出,保证其医疗权益不被损害的权利。
    风险与收益评估原则:即保障受试者安全原则,对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的考虑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力求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这是伦理审核原则的核心。卫生部颁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对此有明确规定。
    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原则:要求如实将涉及受试者隐私的资料储存和使用情况及保密措施告知受试者,不得将涉及受试者隐私的资料和情况向无关的第三者或者传播媒体透露;
    减轻或者免除受试者在受试过程中因受益而承担的经济负担原则:确保受试者因受试受到损伤时得到及时免费治疗和相应的赔偿;
脆弱人群的特殊保护原则:对于丧失或者缺乏能力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受试者(脆弱人群)的特殊保护,包括儿童、孕妇、智力低下者、精神病人、囚犯以及经济条件差和文化程度很低者,应当予以特别保护等等。
    伦理审核的主要内容
    伦理委员会对申请伦理审查的项目,以保护受试者为首要原则,审核内容包括: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符合试验要求;研究方案是否符合科学性和伦理原则的要求;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在办理知情同意过程中,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方法和程序是否适当;审核知情同意书的内容、格式及签署程序;对受试者的资料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受试者入选和排除的标准是否合适和公平;是否向受试者明确告知他们应该享有的权益,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可以随时退出而无须提出理由且不受歧视的权利;受试者是否因参加研究而获得合理补偿,如因参加研究而受到损害甚至死亡时,给予的治疗以及赔偿措施是否合适;研究人员中是否有专人负责处理知情同意和受试者安全的问题;对受试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研究人员与受试者之间有无利益冲突等等。项目申报人在伦理审核提交的材料中要包含对上述内容的陈述和说明。
    人体试验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与公司、企业合作,进行药物或医疗器材临床试验时,首先要先进行伦理审核。伦理审核通过之后,为了进一步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在实施临床试验之前,项目申请人,应该就临床试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与公司或企业签署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特别要对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受到伤害或损害时的纠纷处理和赔偿问题做出明确说明。同时,在与受试者签署的书面知情同意书中做出一致的说明。
    如果在人体试验实施过程中发现不可逾越的困难,需要变更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时,项目申请人需要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书面备案材料,必要时,需要重新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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