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3日星期六
围产医学部通知
各位孕妇: 根据京卫老妇幼字[2014]6号文件要求,孕妇需在孕6周后到户籍(或暂住证)所在街道或社区地段保健站建立《北京市母子保健健康档案》(简称“建册”)。孕妇必须持《北京市母子保健健康档案》方可在北京地区妇幼保健机构建档。 为贯彻执行该文件规定,请您在我院产科门诊建档时及时出示《北京市母子保健健康档案》,不能出示《北京市母子保健健康档案》的孕妇一律不予建档。由此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8日起实施。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围产医学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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