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
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实施准则(一)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FCTC/COP1(15)号决定召集的工作组拟定的。
目的、目标和重要考虑 准则的目的 1. 本着《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其他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意图,这些准则旨在协助缔约方履行其按照公约第8条承担的义务。这些准则的拟定,是基于最新证据以及成功推行有效措施减少烟草烟雾的缔约方的经验。 2. 准则包含商定的原则声明和有关术语的定义以及关于履行公约义务的必要步骤的商定建议,此外,准则还确定了应当采取哪些必要措施,有效防止二手烟草烟雾的危害。鼓励缔约国不仅在履行按照《公约》承担的法律义务时,而且在推行保护公众健康的最佳做法时采用这些准则。 准则的目标 3. 这些准则有两个相关的目标。第一是本着关于接触二手烟草烟雾的科学证据和世界范围内执行无烟措施的最佳做法,协助缔约方按照世卫组织《框架公约》第8条履行义务,以建立遵循公约的高标准问责制,协助各国实现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第二个目标是确认按照第8条有效防止民众接触烟草烟雾的必要法律的要点。 基本考虑 4. 这些准则的拟定受下列基本考虑的影响: (a) 体现在第8条案文中的防止烟草烟雾的义务是以基本人权和自由为依据的。鉴于吸入二手烟草烟雾的危害,防止烟草烟雾的义务尤其体现在许多国际法律文书(包括《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承认的生命权和享有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正式载入了世卫组织《框架公约》的序言部分,并得到许多国家宪法的承认。 (b) 若干权威的科学机构确认,二手烟草烟雾是一种致癌物。世卫组织《框架公约》一些缔约方(例如芬兰和德国)将二手烟草烟雾划为致癌物,在其卫生和安全法中将防止接触二手烟草烟雾列为其一项工作。因此,除了第8条的要求外,缔约方或有义务按照其现行工作场所法或制约接触有害物质,包括致癌物的其他法律处理接触烟草烟雾的危害。 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原则声明和有关定义 原则 5. 如世卫组织《框架公约》第4条所述,需要强有力的政治承诺以采取措施防止所有人接触烟草烟雾。下列商定原则应指导《公约》第8条的执行。 原则1 6. 按照世卫组织《框架公约》第8条的构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接触烟草烟雾,需要在特定空间或环境完全消除吸烟和烟草烟雾,以建立100%无烟环境。接触烟草烟雾没有安全程度可言,应当抛弃二手烟草烟雾毒性有一个临界值的概念,因为此类概念与科学证据相抵触。100%无烟环境之外的任何方针,包括通风、空气过滤和指定吸烟区(无论是否有专门的通风系统),都一再表明是无效的,有科学和其他方面的确凿证据显示,技术方法不能防止接触烟草烟雾。 原则2 7. 所有人都应受到保护,以免接触烟草烟雾。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都应是无烟的。 原则3 8. 必须立法以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自愿的无烟政策一再表明是无效的,不能提供适当保护。法律要想行之有效,应当简单,明了,便于执行。 原则4 9. 周密的计划和充分的资源对无烟法的圆满执行和强制实施至关重要。 原则5 10. 民间社会在加强支持和确保执行无烟措施方面可发挥关键作用,应当作为积极伙伴,纳入制定、执行和强制实施有关法律的进程中。 原则6 11. 应当监测和评估无烟法的实施和强制执行情况及影响。这项工作应包括按照世卫组织《框架公约》第20.4条的规定,监测破坏执行和强制实施有关法律的烟草业活动并作出反应。 原则7 12. 如有必要,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的工作应予加强和扩大,此类行动可包括依据新的科学证据和案例研究经验,颁布新法或修订原有法律,改进执行措施和其他措施。 |
| |||||
Copyright © 2009-2024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教育中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