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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播报】2014年8月29日新版《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即将开始实施
日期:2014年09月01日           来源:北京市公共卫生热线(1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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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播报】2014年8月29日新版《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即将开始实施

   主持人:张主任,您好。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新修订的《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请您解读一下好么?
   张主任: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负责办理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变更、校验、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和市中医管理局对2010年4月21日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那么,这次的新《办法》修改了哪些内容呢?
    张主任:这次修订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首先是调整和下放了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将100张床以下的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以及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的登记注册权限,下放至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个别类别的医疗机构外,通过权限调整,使受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保持一致。
    二是缩短了医疗机构审批时限。对于正式受理的申请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执业登记许可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三是强化了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及做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相关政策。在《办法》中明确了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的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同时强调,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示。通过以上条款,体现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和公开公平的政策导向。
    四是进一步统一了审批材料和审批程序。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办理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变更、校验和注销登记程序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程序进行了整合和统一规定。
    详情可拨打12320北京市公共卫生服务热线和登陆北京市卫生信息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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