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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停诊为由取消预约
日期:2011年09月08日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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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正在推行的预约挂号,本市昨天出台全市性规范,其中提到,对需要复诊的患者,接诊医生应为其预约下次就诊号源。 
    市卫生局昨天公布《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目前本市在三级医院全面推行预约挂号,就诊者可以通过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现场预约、诊间预约、社区转诊等方式,提前向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就诊者通过114北京市预约挂号统一服务平台挂号的,享受免交预约挂号服务费的优惠政策。 
    市卫生局在通知中要求,各医院至少将全部号源的80%用于各种方式的预约,预约号源应分时段。其余20%的号源投放到本单位挂号窗口。预约成功的,应当告知预约人就诊时段、就诊科室、医师的职称、取消预约的方式以及对不取消预约且未按时就诊者的制约机制。 
    接诊医师应该为就诊者提供诊间预约服务,例如对需要复诊的,为其预约下次就诊号源;对需要本科室上级医师诊治、需到相关专业科室就诊或者需要会诊的,为其预约相应就诊号源。 
    医院原则上不得以医师停诊为由取消已预约的诊疗服务。医师确需停诊时,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同一专业、同级职称的其他医师出诊。医院要在门诊大厅设置预约咨询服务台和规范、清晰、易懂的服务标识,医院需要公示各专业不同级别出诊医师的数量与出诊时间,但不得公示医师姓名。 
    对于采用预约挂号方式的患者,市卫生局也提出了要求,一个就诊者,一天的预约总量不得超过2次,在同一家医院的同一科室只能预约1次;就诊者在同一科室连续七日内的预约总量不得超过3次。预约就诊者因故不能按时就诊的,应当提前取消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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