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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启动“瘦肉精”专项整治
日期:2011年08月16日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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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快餐店、各类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都将对采购使用的畜禽肉品进行“瘦肉精”排查。记者昨天从市卫生局获悉,本市将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为切实加强北京市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监管,严厉打击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北京市卫生局相关要求,决定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据了解,本市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开始,至2012年3月底结束。各区县卫生局将对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快餐店、各类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采购使用的畜禽肉品进行排查。 
  严查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畜禽肉品,特别是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索证索票与台账登记情况,核查有无索取动物检验检疫部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无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肉、病死猪牛羊肉等。 
  同时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市卫生监督所要把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列为今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必检品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疑品种要及时抽检,严格执法,并加大处罚力度。 
  据悉,在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购进、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要严格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要严厉查处一批采购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追查购进渠道,及时向畜牧兽医、工商、质监、食品办等部门通报情况。 
  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对购进肉及肉制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所购鲜肉必须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均能进行溯源。禁止采购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证或检疫不合格的鲜肉,以及病死鲜肉或私自屠宰的鲜肉。无合格证明的,一律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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