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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疫苗反应异常可申请补偿
日期:2011年08月02日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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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从昨天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这意味着,今后市民如果因为接种了国家免费疫苗出现异常反应,造成残疾、器官损伤和死亡的,可以向政府申请补偿。《办法》中明确了补偿金额的构成,造成残疾的补偿误工、护理等六项费用。 
    误工费最高补偿20年 
    接种异常反应是疫苗本身固有特性引起的,是不可避免的;它既不是疫苗质量问题造成的,也不是实施差错造成的,各方均无过错。因此,对出现异常反应并造成严重伤害的受种者,政府将予以一定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 
    一般来说,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发生的概率极低,仅为几万分之一,且多是轻度异常反应,严重的异常反应很少。 
    北京此次拟实施的《补偿办法》中规定,如果受种者因为出现异常反应造成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可以申请6项补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以及其他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有关的检查检验费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损害程度等级评定费。 
    其中误工费指的是根据受种者的实际误工时间,按照申请补偿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给予补偿,最长不超过20年。 
    而对于造成受种者死亡的,补偿包括4项,包括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尸检费和死亡前的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死亡补偿金按照申请补偿时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20年。 
    问题疫苗不在补偿范围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疫苗本身如果有质量问题,或者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接种方案给接种者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办法补偿范围内。 
    因为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因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工作规范等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还有四种情形也不属于接种异常反应,不在补偿范围内。包括: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补偿费用一次性结算 
    《办法》规定,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给予一次性补偿。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实行一次性结算。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的受益人为受种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北京医学会将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受种方应当自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最终结论之日起90日内向接种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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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六项补偿: 
    1、医疗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之日以前两年内,受种者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在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凭可提供的原始收费单据或新农合费用报销审批单支付。 
    2、误工费:受种者有固定收入的,根据受种者的实际误工时间,按照申请补偿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给予补偿,最长不超过20年。 
    3、护理费: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申请补偿时北京市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标准计算,最多1人陪护,最长不超过20年。 
    4、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受种者损害程度等级(一至十级损害程度等级补偿系数分别为100%-10%),按照申请补偿时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确定之日起,补偿20年。 
    5、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受种者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中的医疗护理建议,按国产普通适用型器具配置,需更换的按4次计算。 
    6、其他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有关的检查检验费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损害程度等级评定费凭据支付。 
    造成受种者死亡的四项补偿: 
    1、死亡补偿金按照申请补偿时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20年。 
    2、丧葬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尸检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凭据支付。 
    4、受种者死亡前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参照残疾损伤的规定计算。 
    释疑 
    1、什么是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接种第二类疫苗出现异常反应怎么办? 
    第二类疫苗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可参照本办法计算补偿金额,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3、既然疫苗异常反应不可避免,为什么还要接种? 
    以目前的生物技术水平来讲,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为了在人群中建立相应的针对某个疾病的免疫屏障可能要付出的代价。有关专家表示,我国自1978年开始实施免疫规划以来,通过普及儿童免疫,减少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结核、破伤风等疾病发病3亿多人,减少死亡4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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