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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将改变什么?怎样保护个人隐私?
日期:2010年11月15日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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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卫生部在22个省(区、市)部分区域和医院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已经一月有余。
  卫生部的试点目标是,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建立完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探索医院现有医疗信息系统的集成方法,建立区域电子病历数据中心;逐步建立区域内安全共享的电子病历信息管理系统和远程医疗系统等。
  一个月过去了,电子病例试点工作进行得如何?碰到哪些推广困难?老百姓对此有什么顾虑?又是如何解决的?本版今日起,刊发系列报道“关注电子病历”。
  一问:
  能否方便百姓就医?
  编辑:电子病历什么样?它的载体是什么,与上医院携带的社保卡、就诊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电子病历对老百姓看病有啥好处?对医院管理有啥好处?
  记者:卫生部发布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将电子病历定义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电子病历。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郑雪倩认为,诊疗卡、医保卡等记录的都是个人档案信息,通过扫描的方式读取,不能进行修改。而电子病历是在医院内部系统运行的信息系统,用于医生的诊疗行为。
  电子病历是由一系列关于个人健康资料的数字化档案库构成,如病人的身份确认、病历记载、实验室检验、影像诊断报告、处置、治疗、用药等信息。
  通过信息网络,临床医生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获取病人健康的相关信息,以避免重复检查、重复诊断、重复用药,同时计算机系统可以根据病人的历史信息,提示医生临床用药和处置的合理性,以提高临床检验、处方、处置的效率,避免医疗差错,提高医疗质量,节省医疗费用。
  可以说,电子病历的推广,既方便了医生行医,也方便了患者就医。
  据中国医院协会信息委员会调查显示,在三级医院中,应用化验收费系统、药物管理系统和挂号系统的比例分别达到93%、91%和84%;应用住院工作站系统和医院工作站系统的比例分别达到80%和63%;半数以上医疗机构在医院信息化建设上年投入超过100万元。    电子病历是数字化医院的基础,数字化医院简言之就是通过网络共享信息。电子病历的推广使用,将极大地推动医院信息化的建设。
  目前,上海一些地区已经实现了居民健康档案和医院电子病历的对接。郑雪倩说,由于社区医院还没有和大医院之间联网。居民在社区建立的个人电子健康档案,还没有相应的接口,无法在大医院医生使用电子病历时读取。两者对接关联,医生更易于全面掌握病人的健康状态。
  二问:
  如何打破医院围墙?
  编辑:推广电子病历,就目前而言,还有什么障碍?各家医院是否各自建网,难以统一接驳标准?
  记者:电子病历是一个目前还在不断完善的新概念。不同国家、机构对电子病历的定义都不相同。2004年5月华盛顿会议第四版草案定义了3种电子病历,即基础和通用的电子病历,能共享的电子病历,集成的电子病历。其相互关系是,先有集成的,然后有能共享的,最后才有基础和通用的。实现电子病历的真正功能是一项巨大的工程,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建成基础和通用的电子病历系统,少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试验能共享的电子病历。
  长期以来,我国的各大医院由于受到体制、人才和观念等影响,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单独建网。由于地区间、医疗机构间信息化建设不平衡,造成社会保障、医院信息无法实现互通,各大医院“信息孤岛”林立、医疗资源的极度不平衡让区域医疗信息化建设举步维艰。
  构建信息共享的网络是大势所趋。专家指出,推进信息共享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大方向。网络共享信息的首要条件就是要遵守统一的指挥语言。否则,即便网络之路四通八达,结果还只能是各进各的“库”——数据库,各回各的“岛”——信息孤岛。
  电子病历系统的标准化被业界视为破解信息数据采集标准化的关键所在。卫生部副部长尹力指出,针对上述问题,卫生部已经研究制定了居民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医院电子病例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等一系列卫生信息标准规程和管理办法。目前,卫生部正在研究制定今后5年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并参与卫生信息化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
  三问:
  怎样保护个人隐私?
  编辑:有些人担心医疗信息会被篡改,有何措施避免?有些人担心隐私被泄露,有何措施防止?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如何使用电子病历保障自己的权益?怎样解决法律效力问题?
  记者:目前电子病历在部分省市已经开始试点,但仍存在法律不认可、隐私保护等一些问题。通过卫生部进行的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可以通过大范围的试点应用,全面掌握电子病历存在的问题,寻找合理的解决办法,保障医疗信息化健康发展。
  病历被篡改已成为影响医患关系的一道硬伤。但是,电子病历系统设置了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会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在电子病历完成提交后,任何人无权再追回进行修改。这是电子病历软件在进行开发时,进行的一道特别设置。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要求,电子病历系统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医疗机构同时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郑雪倩介绍,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郑雪倩介绍说,电子病历有医生的电子签名,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获得通过,作为上位法,在条文中并没有禁止和排除医生电子签名,也就是电子病历打印不打印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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