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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3.4万卫生单位职工将领绩效工资
日期:2010年07月29日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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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405个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3.4万名正式工作人员,今后将领取绩效工资,其工资水平将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实施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计起。  
  昨天下午,市委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绩效工资不会低于现有水平  
  目前,全市共有405个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职工3.4万人。其中,市属单位7个,职工4041人,年平均工资7.03万元;区县事业单位398个,职工3万人,年平均工资5.4万元。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据了解,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占两者总量之和的60%至70%。  
  根据国家规定,绩效工资水平将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的区县,按照其他事业单位标准落实;高于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的区县,不降低现工资水平。此外,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工资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同时,绩效工资也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领导员工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  
  实施绩效工资的一个主要目的是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起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激励作用。《意见》规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的岗位倾斜。  
  与此同时,单位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要研究批准后在本单位公开。对于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意见》明确提出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退休人员增加职务年龄节日三类补贴  
  对于退休人员,《意见》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后,他们将增加三部分补贴:一是按退休时职务增加的补贴,二是按照年龄增加的补贴,三是节日补贴。  
  此外,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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