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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须两小时内报告
日期:2010年07月22日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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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如发生Ⅰ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遵循“依法报告、及时准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食品污染风险监测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及疑似病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如发生Ⅰ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接到报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卫生部,卫生部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生Ⅳ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同级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通报。以往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要求与该规定不一致的,将按照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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